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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打工的張青到銀行給家裏匯款時,發現還沒插卡,按鍵時ATM機就自動“吐錢”,他取出了10500元。不過,因為過度擔心,後來錢又弄丟了。2小時後,他向警方自首,並願賠償失主損失,但仍被檢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提起公訴。(7月13日《今日早報》)
ATM“陷阱”、沒經受住誘惑、涉嫌犯罪,這多重元素,讓人忍不住聯想起著名的“許霆案”。因為“物傷其類”的痛感,這起杭州版“許霆案”,註定會激起輿論漣漪。
雖然張青事件被喻為“許霆案”翻版,但細究起來,仍是“兩片不同的葉子”:許霆案中,ATM機發生故障,這為“銀行當擔責”留下話柄,在張青案裏,ATM機吐錢是因他人銀行卡忘了拔出;許霆事後潛逃,張青則立馬投案自首。
張青犯錯的輕重,很難定性。同情者説:“不過是誘惑當頭的無法自持,誰都有可能掉進這樣的坑,情有可原”;譴責者則存有異議:“冒用他人卡取錢,確已觸犯法律,不容姑息”。檢方以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起訴他,也引起不小爭議。相信旨在維護公義、説服民心的判決者,也處於“刑與非刑間”的尷尬境地。
儘管“不取不義之財”是社會的道義共識,“天上不會掉餡餅”的民諺也很響亮,但面對誘惑,也很難要求所有人選擇高尚。幾年前,在英國,也曾出現過“ATM機故障”事件,儲戶取100英鎊,ATM機就會吐出翻倍的錢,市民們聽説後,紛紛排隊取款。
若依照“亡羊補牢,猶未晚矣”的訓條,張青雖“動了他人的奶酪”,可才過2小時就悔悟,大可寬恕。其弱者的身份,也能引起人們的憐憫。更何況,就像許霆案中的“特殊因素”——ATM機故障一樣,張青事件中“他人忘了取卡”,也是讓張青臨時誤入歧途的誘因。用刑事訴訟中的“警察圈套”理論分析:若張青是蓄謀已久,從他人手中詐騙信用卡,無疑屬於犯罪;可他一開始並沒有犯罪意圖,在ATM機自動吐錢的誘使下,才跌入迷途。追究刑責,似乎太過殘酷。
但法律,未必處處符合人情。人情上的愛恨情仇,替代不了法理的考量。依檢方説法,張青已觸犯刑法第196條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罪名,是犯罪既遂,就算“棄惡從善”,也只能酌情處理,量刑從輕。這番解釋,不乏道理,但顯然忽略了關乎“警察圈套”的考慮。公眾為張青鳴不平,正在於“他是無意得卡,而非主動誘騙”,若法律不慮及人性的局限,擺出“鐵面”面孔,不免太不通人情。
情歸情,法歸法,但前提是法理能體現公平、正義等精神,經得起辨疑。張青若被追究刑責,至少有幾個疑點待解——其一,當ATM機出錯或別人忘了拔卡,責任何以劃定?能否武斷地將“盜竊罪”“詐騙罪”的帽子,扣在過失者頭上?其二,法律判罰時,如何把握懲處力度才適宜?如何將這種“不慎”,跟蓄謀已久的貪污、搶劫區別開?
順手牽羊、見財起意,過失難辭;但何以“罪刑相適應”,公正地權衡責任,是杭州版“許霆案”中的情理糾結。可以肯定的是,若“ATM機上的腦筋急轉彎”仍懸而未決,法律仍留下盲區,那誰也沒法肯定,會不會有下一次的糾結。佘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