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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國土局原副局長被認定收受開發商巨賄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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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經過長達6個多月的審理後,7月12日,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對備受關注的無錫市國土局系列腐敗案中的重要人物——副局長茅亞蓀受賄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其受賄33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70萬元,並責令其退還上述贓款。據了解,茅亞蓀受賄案宣判後,無錫市國土局原局長吳偉坤腐敗案也將很快一審宣判。

  據了解,茅亞蓀被查處緣于一宗土地拍賣案,茅收受了華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國棟鉅額現金。牽涉其中的還有作為賄賂金“傳遞手”的無錫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強民傑。此前,法院已經對強民傑作出判決,認定其先後收受相關開發商賄賂的現金435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3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茅亞蓀利用其擔任無錫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處處長的職務之便,于2004年至2008年每年春節前的一天,在無錫市國土資源局門口等處,5次收受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50萬元;2006年10月,被告人茅亞蓀在強民傑辦公室,再次收受謝國棟轉送的30萬元。2004年年底及2007年春節前的一天,茅亞蓀又通過強民傑,分別收受了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責人吳繼昌送的20萬元及30萬元賄賂款。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茅亞蓀身為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達人民幣330萬元。

  被告人茅亞蓀則辯稱其未曾收受任何錢款,還一度稱其供述是刑訊逼供、指供誘供而形成的。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認為強民傑常以茅亞蓀名義索要錢款,並主動提出由自己轉交,但茅亞蓀本人從未向行賄人索要過錢款,要求法庭判其無罪。

  據了解,由於律師對茅亞蓀進行無罪辯護,並對證據提出異議申請調查取證,該案遂多次延期。

  法院經過審理查明:2004年3月,華仁建設集團下屬房地産開發公司通過與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單位惡意串通,“競買”獲得了紅星養殖場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在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過程中,華仁公司負責人謝國棟則通過擔任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副主任的強民傑,協調取得了茅亞蓀在辦理用地手續方面提供的便利和幫助。2006年10月,華仁建設集團在另一塊地——興源路與春申路交叉口西南側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的過程中,採用同樣方式取得茅亞蓀暗中支持,其間茅亞蓀于2004年1月至2008年2月,先後6次收受了謝國棟通過強民傑送的人民幣達280萬元。

  此外,被告人茅亞蓀還在無錫山北綜合建設發展公司先後競買獲得市區兩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拍賣出讓的過程中,再次通過強民傑從中協調,兩次收受50萬元。

  判決書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進行了詳細的闡述。其中,對被告人茅亞蓀提出受到刑訊逼供、指供誘供的意見,經過對檢察機關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調查,並不存在任何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行為。同時,其在偵查階段作過多次穩定的有罪供述,也未曾發現任何存在違法取證的證據和情形。法院認為,被告人茅亞蓀作為一名領導幹部,對承認受賄數百萬元應當擔負的法律後果是明知的,對其辯稱“為了女兒”、“承認受賄後可以回家”才作出收受賄賂供述的情況,認為不合常理未予支持。

  此外,對辯護人提出的茅亞蓀本人從未直接索要過錢款的意見,法院認為其直接接受了轉交的鉅額受賄款,屬於明知情形,而且整個行受賄的“鎖鏈”中,每個環節涉及的人員都承認存在送錢的事實,茅亞蓀也主動承認收受過錢款,而且相關證言得到了其他證據的印證,並非孤證。為此,法院對辯護人辯護意見未予採納,遂作出上述判決。

  本報記者 丁國鋒 本報通訊員 劉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