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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元的處罰簡直是笑話。山東省規定的最高索賠額度高達2億元。”針對根據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責任主體面臨最高20萬元的行政執法處罰以及生態索賠的説法,7月8日上午,剛剛趕到北京的著名海洋專家、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原副廳長、巡視員王詩成在電話中對《華夏時報》記者説,“(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對山東生態影響非常大,山東將與相關方面進行溝通。國家可委託山東對責任方提出生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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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余天的漏油危機之後,事故演進的焦點集中在受損主體的利益維護上——如何為海洋生態污染埋單。
休漁期的擔憂
7月8日早上8時,本報記者來到蓬萊市登州鎮林各莊村周邊海域,未見油花漂浮。不過,蓬萊市登州鎮興華工業有限公司養殖場場長吳龍勝在給養殖的海參換水時,發現水面上浮著一層油花,不過他感覺並不嚴重。
“大欽島(屬於長島縣)距離漏油點有32海裏,而蓬萊市距離漏油點有50多海裏,最近的地方也有42海裏。媒體報道大欽島與長島縣發現貝類死亡現象可能與距離漏油點較近有關係。”蓬萊市海洋監察大隊大隊長王少政告訴記者。
長島縣政府辦公室一位范姓工作人員在電話中向本報證實,目前在長島周邊部分海域發現油污,但是對周邊水産養殖業的影響短時間內還看不出來,政府也在對影響進行了解統計。
“貝類養殖對環境要求很嚴格,如果海洋水質發生變化,最先死亡的是貝類。”煙臺市政府一位不想具名的人士對記者説,現在正是禁漁期,是魚類生長繁殖的重要時期,估計漏油事故對魚類的影響會比較大。而且,渤海是一個相對封閉的海域,一旦污染較難恢復。
聽説記者是來調查漏油事件,一位有30多年打漁經驗的蓬萊漁民表示,由於現在處於禁漁期,漁船都沒出海,在媒體報道之前他們也不知情,“還沒到時候,擴散到近海還要一段時間。漁民都在擔心這個事。污染了誰還願意吃(海鮮)。”
現在最擔心的應該是長島縣。作為渤海灣海域唯一的海島縣,長島完全是靠海吃海,漁業、旅遊、風電是其主要産業。其中,漁業佔據了長島經濟收入的六成。
“現在長島失海情況非常嚴重,與溢油損害很有關係。” 當地政府一位官員告訴記者,這不是長島首次發生溢油事故,近幾年已經發生了3起,對沿海居民來説,遭遇油污問題似乎並不罕見。
“有時在春天,煮熟的海鮮比如爬蝦等,會吃出一股油味兒,不知是漁船漏油還是海水污染造成的。”蓬萊的漁民告訴記者。
“山東規定”出擊
7月6日,距離6月4日渤海溢油事故發生已有一個月時間,溢油油田的作業方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才在北京召開發佈會,就該事件向公眾致歉。中海油作為康菲中國的合作方出席了這次新聞發佈會,並首次表態將承擔經濟責任。至於具體如何分擔,中海油投資者關係部總經理蔣永智的答覆是:“需要諮詢一下公司律師。”
對於責任事故的認定,長期從事海洋保護工作的王詩成對記者所指的“山東規定”,就是去年山東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聯合發佈的《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損失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這在全國尚屬首創。
該《辦法》出臺之時,正值大連油管爆炸事件引發海洋污染賠償爭議之際。《辦法》首次明確了對海上溢油污染等8種海洋污染事故和違法開發行為的損害評估標準,並嚴令照價賠償補償。
根據《辦法》規定,如果造成50公頃用海生態損害,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如果造成1000公頃用海生態損害,則應當繳納2億元損失補償費;污染範圍較廣、直接經濟損失額在1000萬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山東省海洋與漁業廳直接處置並索賠;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額不足1000萬元的,由當地設區的市、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海洋部門處置和索賠。
王詩成告訴記者,此次蓬萊海上油田溢油事故僅是國內海洋污染事故中的一個最新案例。此前,山東省每年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索賠數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超過10件,應繳納的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預計超過億元。
上述《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向造成海洋生態損害和引起海洋生態損失的單位、個人提出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和損失補償要求。
“國家並未出臺有關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補償的法律。鋻於管轄權的問題,對於漁業索賠,山東省自己可以提出賠償;但對於生態索賠,則需要由國家委託山東方面打官司。”王詩成認為此次漏油事故的第一賠償責任方應該是康菲公司。
“進行索賠的難度不大,一般向海事法庭提起訴訟。”王詩成認為,“目前漏油造成損失的事實清楚,但由於事件發生的時間長,而且企業披露不及時,所以情況可能會比較複雜。”
管轄權與賠償爭議
“不少市民質疑,在蓬萊海上漏油事件這個問題上,市環保局疏于監管。蓬萊海上漏油,環保局能否做到防患于未然?”7月7日上午,煙臺市人大代表欒魯閩、市政協委員曲國華在“面對面話環境,心連心促發展”活動現場,對煙臺市環保局提出質詢。
“海上漏油污染問題不在市環保局的監管職責範圍內,而是由國家海洋局負責管理的。”煙臺市環保局副局長王瑞無奈表示。
在業內人士看來,儘管依據山東的有關規定,可向責任方最高索賠2億元,但國家層面仍未出臺有關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的法律法規。行政處罰過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缺位,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生態損害補償賠償機制上的軟肋。
“20萬元肯定太輕了。”山東大學法學院環境法專家張式軍認為,這一處罰的依據是《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5條,《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99年實施的,制定的行政處罰標準過低,應當進行修改。
相比之下,國外對漏油事故的處罰相當嚴厲。去年英國石油公司(BP)的“深水地平線”鑽井平臺發生原油泄漏事故,BP最高面臨210億美元的罰款,而200億美元就相當於BP的年均盈利金額。
“對於渤海灣漏油事件,可以通過多種方式使相關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且索賠以及處罰的數額將遠超20萬元。”張式軍認為除了上述行政處罰以外,如果漏油污染使公私財産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因渤海灣漏油事件受到損害的漁民等也可以到法院起訴,提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