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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車上人員責任險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8日 15: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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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上人員責任險-車輛商業險主險的一種。 負責賠償保險車輛交通意外造成的本車人員傷亡。

  保險責任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受害人與被保險人或駕駛人惡意串通。

  第三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車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除非另有約定,發生保險事故時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合法有效的行駛證、號牌,或臨時號牌或臨時移動證;

  (二)未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進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或檢驗未通過;

  (三)保險車輛在競賽、檢測、修理、養護,被扣押、徵用、沒收,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期間;

  (四)牽引其他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或被該類車輛牽引;

  (五)保險車輛轉讓他人,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保險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五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第四條 發生意外事故時,駕駛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依法取得駕駛證、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學習駕駛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或駕駛機動車牽引挂車的;

  (五)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

  (六)未經被保險人同意或允許而駕車的;

  (七)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八)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保險車輛或者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九)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保險車輛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第五條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四)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鬥、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自身傷亡;

  (五)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六)保險車輛被搶奪、搶劫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

  (七)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八)應當由交強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九)根據保險單約定的免賠率計算的被保險人應當自行承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