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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發生漏油到國家海洋局的通報,一個月後公眾才對發生在渤海蓬萊19-3油田漏油事件有了基本了解。在信息爆炸的今天,作為主要當事者中海油在這起事件中的表現讓人匪夷所思。我們在此有必要問問當事者中海油。
一問,作為上市公司的中海油信息披露及格嗎?
6月21日某網絡微博最早爆出此次滲油事故,引起網友和媒體的關注。但事故發生半個月後,多家媒體聯絡中海油集團沒有獲得回復。
對於外界對中海油是否存在隱瞞漏油問題,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投資者關係部總經理蔣永智在接受央視採訪時表示,中海油從來沒有對外隱瞞過重大溢油事故。事實上,中海油對於漏油之事的確向有關部門報告過,但是,這樣的事件是否應該讓公眾知道,特別是作為上市公司中海油是否及時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中海油有關人士曾對外表示,公司並不是作業者,事件的大小和嚴重程度是由作業者來判斷的,中海油只是配合作業者來處理。此事發生後,公司及時向國家相關部門作了上報,此外,事態還沒達到要在港交所披露信息的標準。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影響。”當然,這起事故對於凈利潤高達544.1億元人民幣的中海油來説,可能對其業績不會産生什麼影響。但是,158平方公里的生態受到污染,這樣的事情該不該讓投資者知道,這恰恰考驗的是中海油的信息披露水平。
二問,作為央企的中海油社會責任盡職嗎?
早在2007年12月29日,國資委就社會責任還專門發佈了《關於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作為央企的中海油也的確定期公佈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並特別強調:“我們的油如果要溢出的話,對海洋的生態會造成嚴重的破壞。中海油是唯一在海上生産石油的中國企業,所以中海油自己投資了5000萬元人民幣,建立起一套區域性的環保治理設施。”現在看來,這不過是看起來很美。
對於海域污染事故,我國的《刑法》、《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都有相關規定。國家海洋局認為,根據相關法律,康菲公司對此次漏油事件承擔全部責任,中海油對此事件不負責任。但是,這只是法律層面的事。事實上作為佔據51%股份的大股東——中海油難逃責任。蓬萊漏油事件拷問的是央企社會責任。
三問,2000億海洋開發的計劃安全嗎?
2008年的時候,中海油推出了一個2000億海洋開發的計劃,未來10到20年要在南海投資兩千億元,打造海上的大慶油田。首先,中海油被賦予了對外開採海洋石油的專營權,中海油手握大量海洋資源,卻往往只能採取國際招標、引進外資的方式來開採。這次事件敲響了一個警鐘,如果2000億海洋開發的計劃都按照這一模式來開發,我們有理由問這安全嗎?其次,這次漏油事件發生後,特別是中海油在這次事件中的表現,令公眾大失所望。就像質疑高鐵一樣,公眾有權質疑中海油2000億海洋開發的計劃安全嗎?
顯然,如果開發者只是對利益永無止境的追求沒有受到公眾利益、社會利益的嚴厲約束,這樣的開發越多公眾所受到的傷害就越大。特別是在開發渤海灣油田的過程中一定要嚴格遵守保護環境的原則。無論是普通企業還是央企,保護環境是最大的社會責任。(文 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