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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電器承諾重組三聯商社 稱商標糾紛案無重大影響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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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6日晚,陷入商標糾紛案的*ST三聯(600898.SH)發佈兩則公告。其中,受監管部門要求,*ST三聯對“三聯”商標一案對公司的影響作出説明。與此同時,國美承諾,作為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在五年內解決同業競爭並採取適當方式對*ST三聯展開重組。

  *ST三聯訴訟請求被駁回

  稱對公司影響不大

  早在2009年,*ST三聯將原控股股東三聯集團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第779479號“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同時判令其將該註冊商標無償轉讓給上市公司。

  6月24日,受理此案的濟南中院終於作出一審判決,駁回*ST三聯的訴訟請求。同日,監管部門對其發出《關於對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恢復上市有關問題的材料補充函》,要求其就該案件對上市公司的影響進行補充説明。

  7月6日晚,*ST商聯提出4項理由,稱濟南中院的一審判決不會對其有“重大不利影響”:其一,*ST三聯依靠的是其自身經營能力以及售後服務,而“三聯”商標對其經營貢獻有限;其二,*ST三聯提起訴訟是為了排除經營干擾,維護公司利益;其三,三聯集團對其反訴行為亦不會導致未來*ST三聯的名稱變更;其四,國美電器做出未來將徹底解決同業競爭問題的承諾。

  不過,如果真如*ST三聯所説,商標對公司無重大影響。那麼,*ST三聯為何要耗費兩年的時間與其進行漫長的商標爭奪?公告中還進一步指出,*ST三聯已經向上一級法院提請訴訟,大有不肯干休之狀?

  據媒體報道可知,*ST三聯的請求被駁回的原因在於,彼時三聯集團無償允許上市公司使用“三聯”商標的前提在於:許可人三聯集團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其二,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

  如今,上述的條件之一已經不復存在。這場商標之爭,或許並非如*ST三聯所描述那般樂觀。而據分析人士猜測,這場圍繞“三聯”商標之爭,真正在意的是這個戴著“三聯”商標的殼資源。

  國美許下兩項承諾

  解決同業競爭尋機重組

  公告顯示,為徹底解決與*ST三聯之間的同業競爭問題,國美電器于6月28日作出承諾,稱將在*ST三聯恢復上市之日起五年之內,選擇合適時機,徹底解決雙方之間存在的同業競爭問題。

  值得投資者注意的是,眾所猜測的國美對其重組一事也終於落定:為解決同業競爭問題,國美將採取但不限于吸收合併、資産置換的方式對*ST三聯展開資産重組活動。

  鋻於*ST三聯表示,即使三聯集團反訴上市公司成功,也即*ST三聯不再可以使用“三聯”商標,但公司名稱“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這一名稱也無需做任何改變。彼時,*ST三聯將以公司的名稱,也即“三聯商社”的名義進行商業行為和宣傳推廣。

  綜合看來,*ST三聯即使準備重組,但是對於“三聯”或是“三聯商社”這一品牌價值,也會緊抓不放。未來事態發展如何,還需投資者拭目以待。(謝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