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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或吸收合併重組*ST三聯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7日 07: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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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報記者 張颯

  剛剛在“三聯”商標一案中敗訴的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美電器”)昨晚通過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ST三聯,600898)發佈公告稱,將在*ST三聯恢復上市五年內徹底解決與*ST三聯的同業競爭問題。

  國美電器表示,為達到上述目的,承諾人將採取符合法定的方式對三聯商社進行資産重組。在公告中,國美電器列舉了三種方式,第一種是國美電器(或其關聯方)與*ST三聯進行吸收合併;第二種方式為*ST三聯與國美電器(或其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資産置換等方式將原有業務剝離,建立新的主營業部;第三種方式為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因在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ST三聯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依然繼續虧損,*ST三聯于2010年5月25日起被暫停上市。

  值得注意的是,長達兩年未果的“三聯”商標權之爭在今年6月23日有了判決結果。2011年6月2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三聯商社敗訴,三聯集團獲得勝訴。

  此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三聯”商標,由於三聯商社本身並不擁有“三聯”商標,該商標所有權由公司前大股東三聯集團掌控。

  2008年7月在經歷了5次股權拍賣後,國美成為三聯商社大股東。2009年年初,國美對三聯商社改組之後,一系列的商標糾紛、店面糾紛、財務糾紛層出不窮。其中最核心的,就是商標的歸屬問題。

  為此,三聯商社將三聯集團告上法庭要求索回“三聯”的商標權。

  國美旗下的三聯商社認為,“三聯”品牌是三聯集團許可上市公司永久無償使用且獨佔使用的承諾。而且,三聯集團再次進入家電連鎖領域,並開出“三聯家電”賣場,損害了上市公司的資産完整性和經營連續性。

  三聯集團則認為,三聯集團繼續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條件已經喪失,原告無權要求無償轉讓商標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開通部分有一個“鋻於條款”,該條款的內容是,一是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所有權人,二十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因此“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前提已經喪失,被告已沒義務繼續履行商標許可使用合同。

  市場人士表示,按照昨晚的公告顯示,在*ST三聯恢復上市的前提下,國美或注入旗下相關資産,或者賣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