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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駕駛車輛與準駕車型不符,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7月4日,石嘴山市中級法院審結此案,判決保險公司有權在交強險限額內拒絕理賠。
2009年10月20日,姚某為自己的重型半挂牽引車和普通半挂車各購買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0年4月22日19時30分,他駕駛重型半挂牽引車行駛至大武口區西環路口時,與吳某駕駛的轎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吳某車上乘客徐某死亡。經交警大隊認定,姚某負主責,吳某擔次責,徐某不擔責。事發後,姚某向死者親屬支付損失11.6萬元,向吳某支付損失9.1萬餘元,隨後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訴求。
雖然姚某的車已投保,但他持有的駕證為B2照,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卻是重型半挂牽引車。保險公司遂以姚某無證駕駛屬於免責條款為由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