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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質疑實名制動車票補票規定 欲起訴鐵路部門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05日 18: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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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瀋陽7月5日電 (孫林)“我要起訴鐵路部門!”瀋陽市民程先生與律師簽下授權委託書,準備將鐵路相關部門訴諸公堂,為他實名制車票丟失後卻要全款補票的遭遇討個説法。哈爾濱鐵路局或將成為起訴對象。

  程先生委託律師張立剛5日下午來到瀋陽鐵路運輸法院準備提起訴訟。該院訴訟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由於車票是在火車上補買的,而D3次列車屬於哈爾濱段,所以訴訟對象應為哈爾濱鐵路局,瀋陽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此案。

  程先生7月2日補買的一張動車組實名制火車票是這起訴訟的起因。程先生當日乘坐的是由北京駛往瀋陽的D3次動車,在火車上檢票時程先生發現自己的車票丟失,他希望通過驗證身份證來證明自己買過票,不想再補票,但列車長拒絕了他的要求,理由是現在還沒有相關檢查技術,實名制動車票丟了還是得補。

  程先生無奈之下花220元補買了一張車票。但他對鐵路部門的補票規定表示不解:實名制火車票能證明自己購買了車票,為什麼還要再花全款補票?他決定起訴鐵路相關部門,為給自己補的票討一個明確的説法,也讓其他因為丟失動車組實名制車票的乘客以後有參照標準。

  在得知瀋陽鐵路運輸法院不受理此案的消息之後,程先生的代理律師張立剛表示自己近期將著手修改起訴狀,並準備去哈爾濱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張立剛在接受記者採訪的時表示,鐵路部門違約,是程先生提起訴訟的起訴理由,他有信心打贏這場訴訟。

  張立剛告訴記者,乘客花錢買票相當於跟鐵路部門簽訂合同,車票是雙方簽訂合同的憑證。如果乘客買的車票不是實名制,車票丟失後就沒有證據可證明雙方的合同關係。倘若車票是實名制購買,丟失後鐵路方面還應該留有乘客的購買記錄作為證據。這種情況下,鐵路方面仍不肯承認事實,堅持讓乘客全價補票,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是違約。

  張立剛同時指出,實名制車票丟失後可以查到乘客的購票記錄,在此前提下仍要求乘客全價補票的規定,有“霸王條款”的嫌疑。

  記者諮詢了鐵路客服12306熱線,工作人員表示,售票系統可以查詢到乘客的購票信息,但車票丟失之後,還是需要重新補買。

  同樣是實名制購票,飛機票和動車票卻有著截然相反的“待遇”。瀋陽桃仙機場的客服人員告訴記者,飛機票在購買時需要本人有效身份證,登機時只要出示本人身份證和登機牌即可,飛機票本身只作為報銷的憑證,丟失與否並不影響登機。

  據了解,從今年6月1日起,全國鐵路動車組列車實行購票、乘車實名制,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只能購買一張實名制車票。乘客應持車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進站乘車。當票、證、人三者不一致時,不得進站乘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