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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經記者 喻春來 發自北京
今天下午兩點,國家海洋局將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渤海油田漏油的調查情況。昨日(7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通過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環保處的有關人士獲悉,國家海洋局已就渤海油田漏油一事啟動了三級應急響應(溢油量小于10噸或溢油麵
積不大於100平方公里),目前事態已經控制,油污帶距離海岸邊尚有幾十公里,暫未給海岸邊的漁業和當地城市旅遊帶來不利影響。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6月17日,蓬萊19-3油田發生漏油事故,在近半個月後的7月1日,中海油發佈了該消息。在蓬萊19-3油田中,中海油擁有51%權益,康菲中國擁有49%權益,並擔任作業者,負責油田的開發生産作業管理。
據上述人士表示,渤海油田漏油事故確實發生在6月17日。對於外界質疑為何半個月之後中海油才回應,中海油有關人士表示,事態還沒達到要在港交所披露信息的標準。雖然蓬萊19-3油田的作業者是美國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但業內專家認為,中海油不應該逃避監管的責任。
回應遲來半個月
國家海洋局相關人士透露,今日的新聞發佈會,參加的主要是局方環保司、海監總隊、北海分局有關官員和專家,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沒有相關人士到場,會上擬通報溢油的準確時間、事故原因、溢油規模、分佈面積和影響範圍等信息。
“我們沒有接到參會的通知,海洋局也沒有告訴過我們。”中海油有關人士説道。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蓬萊19-3油田漏油事故發生在6月17日,而這一消息最早在微博被披露,時間是6月21日。
康菲石油和中海油都是上市公司,為何都沒有及時披露呢?
康菲中國媒體負責人稱,公司已就此事發佈了聲明,聲明之外的內容不方便回答。中海油有關人士表示,公司並不是作業者,事件的大小和嚴重程度是由作業者來判斷的,中海油只是配合作業者來處理。此事發生後,公司及時向國家相關部門作了上報,此外,事態還沒達到要在港交所披露信息的標準。
據了解,中海油此前已發生過多起漏油事故。據公開資料,去年5月13日,中海油在渤中34-1北區塊實施鑽井作業的南海一號鑽井平臺發生溢油事故;同年4月22日,中海油位於渤海灣的浮式生産儲油裝置(FPSO)發生故障,導致“渤中28-2南”等四個自營油田關閉;2009年的9月,中海油旗下海南福山油田一個月內發生兩次漏油事故,對於這些事故,中海油都沒有詳細地對公眾披露過。
一位勘探開發的業內專家表示,按國家規定,事故發生後要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通報,對於公眾的知情權,國內還沒有相應的規定和要求,而在某些國家不向公眾披露是非法的。
油污帶距海岸幾十公里
“事故發生地點距離煙臺龍口70公里、距離秦皇島100多公里,受風向的影響,油污帶向西北方飄流,離海岸邊還有幾十公里,”北海分局環保處的有關人士説道,“洩露是在正常作業中發生的,不是很大的事故。按規定,油污帶如果距離海岸只有12公里時,就會通知當地政府組織相關人員清理油污,目前這個工作還沒有啟動。”
對於有媒體報道泄漏範圍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中海油有關人士説:“我們從來沒有對外通報過這個數據。”
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環保處的有關人士説,此事故是在作業期間發生的,主要由作業者康菲中國承擔責任。
對此,勘探開發的業內專家認為,在合資公司中,中海油是代表中方利益,是負有監管義務的,不能將責任完全推給作業者。
下一步面臨的就是污染的賠償問題。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3條和《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價技術導則》的規定,對海洋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由海洋主管部門代表國家利益,對肇事者提出賠償要求。但技術導則只是海洋系統的行業標準,並非行政處罰規定,在提起訴訟時僅能作為法院判罰的參考卻非依據。
“現在還沒有定論,處於收集證據的階段。未來3個月或6個月,我們要不斷對受污染的資源(包括水産養殖場、漁場、旅遊資源等)進行監測,評估影響,才能確定賠償金額的多少。”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環保處的有關人士説道。然而,上述專家表示,賠償問題很難解決,因為需要污染損害的證據,而在很短的時間裏,公司就能完成油污的清理,沒有損失不好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