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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
當下風頭正勁的 “錢夫人”浙江錢江摩托栽在違規信息披露上了——該公司公告稱,已于近日收到證監會的罰單,公司因未及時披露重要廠房搬遷,涉嫌違反信披證券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被證監會處以30萬元的處罰,公司正副董事長在內的相關責任人則被處以5萬元和3萬元不等的處罰。
與之前的多數違法違規信披案一樣,錢江摩托違規被行政處罰只是上市公司違規信披噩夢的開始,股民仍舊可以通過啟動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程序要求賠償。但根據現在的情況,在相關法律和司法制度沒有根本突破之前,譬如建立集體訴訟制度等,同樣可以預計的是,由於維權成本高,錢江摩托違規信披案的結局,與之前的多數違法信披案的結果一樣,除了對投資者賠償額會有所不同外,其他的包括訟爭、舉證及多數人放棄維權、參與維權者人數少在內的維權過程及維權效果等都不會有什麼根本不同。違法信披-行政處罰-股民舉訟-部分賠償後結案,繼續違法信披成了當下證券市場部分上市公司的行為邏輯。
由於處罰與違規收益不成比例,違規信披所獲收益遠大於違規支出,違法違規信息披露遭受的行政處罰及證券民事賠償金,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等法律法規,可以被方便計算並預先計入違規成本,導致近期違規信息披露案頻發,客觀上呈現出“處罰越多,違規越多”的新趨勢。譬如,最近被曝出涉嫌信息披露違規、嚴重侵蝕投資者利益而飽受投資者詬病的就有S*ST北亞、山東海龍等。
“法貴平,畸輕則無法,法乎衡平”。中國證券市場違規信息披露之所以屢禁不止,與我國當下信息披露監管重行政監管 (這種方式違規成本較小,對違規者的震懾作用也小)、輕司法監管,證券懲罰性賠償機制、精神損害賠償機制、訴訟費用敗訴方負擔機制、投資者維權基金等司法機制缺失是分不開的。在目前的司法體制下,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法律維權成本高昂,這也間接説明了為什麼我們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機制在違法違規信息披露面前屢敗屢戰,但最終結果卻依然是屢戰屢敗。畢竟,效率是第一位的,對投資者來説,如果爭一口氣意味著更大的支出,這樣的維權就沒有太多意義了。
因此,面對情節愈來愈嚴重的信息披露違規、愈來愈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要實現投資者保護上的制度根本突破,不是停留在證券維權人士的奔走呼籲上,首先要補信息披露證券司法監管的短板,以便用行政監管與司法監管兩條腿走路,特別是要學會用證券司法監管走路。
筆者以為,目前最迫切的就是要實現虛假信息披露證券民事賠償司法上的突破,譬如建立集體訴訟制度和投資者維權基金、鼓勵律師等仲介結構參與風險性代理維權等。這些制度不管是在理論上,還是在運作機制上,經過法學學者等相關人士的努力已基本上被厘清,目前缺的只是做事的決心。過多的猶豫乃至事到如今仍多方論證,事實上並無必要,而且有悖于優先保護投資者利益的證券制度設計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