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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30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法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3%至45%,修改後的個稅法將於9月1日起施行。
從此次調整的方案來看,有兩個亮點值得引起關注:首先是起徵點提高到了3500元,其次是將超額累進第1級稅率由5%修改為3%。對於這兩點而言,明顯體現了對中等收入的一個傾斜,也顯示出目前各方在個稅改革方面的一個妥協。此外就是,最高累進稅率依然維持45%,因此從整體的方向而言,當前的這個稅制改革依然是停留在細節的修補上,離真正的改革還有較大差距。而要真正推動我國的消費結構轉型升級,推進稅制改革是一個必然要突破的門檻,如果僅是糾結于個稅的起徵點這類細節問題,而忽略全局性的改革問題,那必然使得問題陷入一種極端的僵化狀態,最終使得稅製成為一個經濟發展的枷鎖。
可以看到,目前社會各界對於個稅問題的討論上,都自然地將起徵點挂鉤,從目前的現實來看,對於大多數的工薪大眾而言,起徵點不是不重要,但是提升起徵點只不過是個稅實施中的一個細節問題,不僅無法解決個稅問題,更談不上對稅制改革的推動,因此我們更應該關注與個稅相關的其他命題。
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財政與貿易經濟研究所29日發佈名為《個人所得稅:邁出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腳步》的報告稱,我國現行個稅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它名義上是一個稅種,實質上可以分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11個徵稅項目,每個項目採取不同的計徵辦法、適用不同的稅率,這種稅制安排,優點是便於徵管,可以從源徵稅,代扣代繳,但缺陷是不利於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
國外有研究表明,在發展中國家裏,個稅對於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有限,因為這些國家的個稅制度既不是嚴格的累進制也不是綜合製。因此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説,以個人所得稅改革來調節收入分配還不如改革消費稅。
而從當前我國的現實來看,要想稅收制度對收入分配起到有效調節作用,個人所得稅改革顯然不是重點,目前而言,個稅本身存在著不合理性,需要作出改革。而不能對個稅改革能調節貧富差距抱有過多的期望。儘管目前在西方發達國家個稅佔的比例較高,而且我國目前也已經進入到中等收入上升時期,可以寄希望個人所得稅改革能夠加大對富人的課稅,但是不能寄希望它能夠對窮人的福祉産生什麼質的變化。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真正應該改革的是以消費稅為代表的流轉稅稅種,這一系列改革一直未能推進的原因在於政府擔心收入減少。但是就消費稅而言,適當加入富人階層的消費項目,減少多數人日常消費的項目,是最能體現政府是否令社會得到了公正。
此外,從稅收的基本來源而言,可以分為直接稅和間接稅兩種。一種是像個稅、房産稅等等,都是直接稅;而間接稅則更多,比如,消費稅、營業稅、增值稅;可以看到,我國目前的稅制結構很不合理,數字顯示,我國稅收的70%,來自增值稅、進口稅、營業稅、消費稅這幾項間接稅。這種整體稅制的不合理性帶來的是消費稅結構的不合理,一些涉及多數公眾的項目被列于其中,而諸如資本利得稅以及房産稅等多個屬於富人階層消費的項目未見其蹤。這種結構的不合理直接導致稅制不能對收入分配調節起作用。流轉稅為國家帶來了巨大的財政收入,然而它卻在通脹環境下産生了巨大的馬太效應,其稅收負擔具有累退性,即消費多稅負重,無關納稅人收入,而且,稅率與價格、收入、通脹率不發生關係。包括生産型增值稅在內的流轉稅改革一直未能推動,其原因就在於對於政府來説,這種徵稅方式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因為稅源廣、稅收穩定,並且稅收帶給納稅人的負擔較為隱蔽(公眾常糾結于個人所得稅而不討論流轉稅改革就是明證),這也令政府稅收在近年來一直呈增長趨勢。
正是由於當前我國間接稅過高的問題,使得大家在提到減稅的時候,都只是把目標苗向看得見的個人所得稅這些稅源比例微弱的直接稅方面,而忽視規模龐大的間接稅項目。因此,如果不積極的推進整個稅制向前改革,不改變目前的這種間接稅過高的失衡問題,對於消費結構的轉型升級將是一個空想。(周子勳 中國經濟時報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