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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方便稅收徵管,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利用廢棄的動植物油生産純生物柴油免徵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0]118號)所稱“廢棄的動物油和植物油”的範圍明確如下:
一、餐飲、食品加工單位及家庭産生的不允許食用的動植物油脂。主要包括泔水油、煎炸廢棄油、地溝油和抽油煙機凝析油等。
二、利用動物屠宰分割和皮革加工修削的廢棄物處理提煉的油脂,以及肉類加工過程中産生的非食用油脂。
三、食用油脂精煉加工過程中産生的脂肪酸、甘油脂及含少量雜質的混合物。主要包括酸化油、脂肪酸、棕櫚酸化油、棕櫚油脂肪酸、白土油及脫臭餾出物等。
四、油料加工或油脂儲存過程中産生的不符合食用標準的油脂。
特此通知,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