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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6月28日電 (記者朱劍紅)為如期完成“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建設3600萬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務,國家發改委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投融資平臺公司發行企業債券募集的資金應優先用於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設。只有在滿足當地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需求後,投融資平臺公司才能發行企業債券用於當地其他項目的建設。
國家發改委辦公廳的通知稱,企業債券具有期限長、利率低的優勢,是保障性住房項目市場融資的較好工具。國家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保障性住房項目融資。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公司從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的,如果符合國發[2010]19號文要求,以及投融資平臺公司發債的各項條件,可申請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的方式進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融資。從事或承擔公租房、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房、棚戶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的其他企業,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各地發展改革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優先做好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項目的企業債券發行申請材料的轉報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國家發改委將優先辦理核準手續,簡化審核環節並縮短核準週期。
為了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通知要求承擔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的投融資平臺公司應按照國發[2010]19號文進行規範,並滿足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公開發行企業債券的相關條件。各地發展改革委應加強對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方向的引導、監督,保障募集資金的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