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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金坤
最近一段時間多家媒體報道了北海律師被拘事件,不妨再簡略回顧下事件發生的過程:四名律師在為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辯護中,涉嫌律師偽證罪。該案中,被告人原先供述,在路上打傷被害人,再劫持到水産碼頭打死拋屍。後律師介入,申請3名證人出庭作證“被告人無作案時間”,被告人亦翻供“否認在水産碼頭打死拋屍,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因被刑訊逼供”。警方重新調查,傳喚證人,被告人也改回口供,且都指證是律師教唆,四名律師遂被調查,三名證人亦被刑事拘留。
該案涉及律師之多,牽涉之廣,為司法史之最,且涉被一向詬病的刑法第306條“律師偽證罪”,故全國律師組團去北海辯護,。
就目前媒體報道出來的案情,筆者看來,這起是從故意傷害案中引發的律師偽證案,起碼存在三大可疑之處:
一、碼頭打死拋屍是否屬實?該故意傷害案的離奇之處是,碼頭拋屍這麼重大的情節事實不清,僅有被告人口供,而該口供反復、不穩定,與屍檢報告亦有不合,與證人的出庭證言也相矛盾。故該情節,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應該繼續補充偵查,以其他客觀證據來印證事實。如果沒有其他客觀證據的佐證,則應存疑不起訴,視為該情節不成立,相關律師偽證罪的指控也應隨之撤銷。
二、證人證言該如何審查?本案中,證人先作證被告人無作案時間,後警方介入,證人改口,被以偽證罪追究。試想,如果證人再次改口回來,如何辦?是否要定警方偽證罪呢?司法經驗表明,判斷證人證言真偽,要建立交叉詢問機制,通過法庭上對證人的全方位發問,澄清疑點,而不是通過控制證人來審查。
三、偽證的標準是什麼?何為偽證?當然是以真證為標準,而真證應該是通過質證、由法庭認定的證據。本案中,警方以被告人原先供述為真證,凡是與原先供述不合的,都是偽證,顯然這是錯誤的。試想,如果被告人原先的供述是假證,譬如刑訊逼供取得的,再以此為據,去追究偽證,豈非黑白顛倒?
除去法律技術問題,此案件讓律師界最在意的,是其存在得反映刑訴法制度性的不足、以及北海在辦理該案過程中出現的藩鎮化的傾向性。
以權代法的傾向會使得法律岌岌可危,這種傾向尤為值得警惕和抨擊。首先是司法行政化。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的“命案必破”考核,對幹警的壓力很大,從而容易誘發不擇手段破案,譬如刑訊逼供,譬如隱匿無罪、罪輕的證據,譬如以打擊證人、律師來辦成“鐵案”。本案中,公檢的辦案思路,就是抓捕證人、律師,消滅反對意見,而不是以客觀證據説話。
其次是司法權力化的傾向。司法人員沒有根據法律來辦,而是根據領導的意思辦。譬如,律師團在北海辦妥委託手續,去看守所申請會見被告人時,被看守所幹警以“領導説了算”“情況特殊”“我也要吃飯”等理由拒絕。公安幹警為保飯碗,寧願聽領導,也不願意遵守法律,公然違法。而根據法律規定,在案件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憑三證“律師證、介紹函、委託書”即可會見。
最後,“司法藩鎮化”的傾向更值得警惕。
司法的藩鎮化,是指公檢法司都在統一機構領導下,在自己的一畝三分地上,地方權力説了算,讓法律的執行大打折扣。譬如,本案中公安、檢察機關緊密配合,追究偽證,而對涉嫌的刑訊逼供不聞不問。譬如,北海司法局和律協開會,要求不接觸外地律師。譬如,北海媒體對案件的不全面報道。通過以上種種手段,領導全面掌控案件,是實際上的最高司法官。這種以權代法,破壞了法治原則,使得法律不能成為公器,而淪為權力的附庸。
據目前媒體所報道得情況,在北海事件中存在地方權力決定地方司法的可能性很大。事實上,如果地方行政領導政治清明,案件會公正處理,如果政治不清名,則案件會被操縱。所以,堅持法治,必須防止司法的藩鎮化,改革體制,司法獨立,讓司法人員服從法律。
作者繫上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