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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二手車帶牌銷售首案宣判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9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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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定所簽合同已經生效 判決車主辦理過戶手續

  本報訊(通訊員 棋其格 記者 王巍(微博專欄))本市備案二手車准予帶牌交易政策出臺後,曾交付定金協議購買二手車的張先生以賣方拒絕過戶為由提起訴訟,並申請了財産保全。記者今日獲悉,順義法院判決車主為幾輛汽車辦理過戶手續。

  據悉,這是本市首例備案二手車帶牌銷售案。

  張先生訴稱,今年1月23日,他與被告黃先生在舊車市場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已辦理二手車轉移備案手續的4輛汽車出售給他,其中夏利汽車3輛,每輛1.8萬元;捷達汽車1輛,價格4萬元。這4輛汽車號牌隨汽車一起出售,被告保證過戶到其名下。簽訂協議當天,他向被告交付定金3萬元。

  兩個月後,本市實施“備案二手車交易手續通知”,自4月1日起,登記審核的備案二手車可以帶牌銷售並辦理轉移登記。

  張先生於4月3日請求被告交付汽車並辦理過戶手續,結果被告以該車價格已漲為由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張先生多次找被告協商,對方避而不見。張先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向他交付上述汽車,並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黃先生稱,簽協議後雙方協議並沒有實際履行。現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不同意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在限購令出臺後,根據二手車帶牌交易的規定可知,雙方交易的車輛自2011年4月1日起才能辦理交易手續。2011年4月6日,張先生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作出同意給付剩餘車款的表示,而被告表示不同意接受剩餘合同價款,不同意履行合同。

  在張先生同意給付車款、被告未催要過車款的情況下,被告以張先生未主動給付車款和交易車輛現已升值為由,故意不接受剩餘車款,阻止合同所附條件成就。在此情況下,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所附條件已經成就,合同已經生效。

  合同成立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法院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判決張先生給付被告剩餘車款36766元,被告返還張先生定金12766元,並將三輛夏利牌小型轎車交付給張先生,同時協助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但對於涉訴捷達汽車,因該車所有人並非被告,現該車已經無法實際交付和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法院對張先生要求該項車輛過戶的要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