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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熊貓煙花發公告稱,現任董事長趙偉平已將此前違規炒股所得的370.63萬元匯付給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高管違規操作屢禁不止,今年4月證監會對陳國生短線操縱市場案進行了435.8萬元的等額罰款; 對ST高新短線交易案做出行政處罰,對王風順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本次證監會對趙偉平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表示,要想切實減少高管層違規操作現象的發生,應該加強懲罰力度,可考慮進行對價罰款。
根據《證券法》第47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上市公司。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中表示,《證券法》規定短線交易獲得的非法收入應歸公司所有,但這種規定在實踐中很難奏效。因為違法者是公司位高權重的董事長或是其他高管;即使是上交公司,他們仍可以操縱這筆資金,所以説這並不是補償廣大投資者的最佳方式。
李曙光教授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層違規進行短線交易,其本質上是利用與其他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的優勢進行的非法獲利行為,其中不能排除有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的可能性。所以本次違規操作所得也不應簡單地劃歸上市公司,這樣做僅僅補償了該公司的投資者。而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的違規操作大大降低市場信心,所以更應該維護那些潛在受損者的利益。
針對此次短線交易,張遠忠律師還指出,由於當時趙偉平買賣瀏陽花炮股票正值廣州攀達入主瀏陽花炮的前後,其在內幕消息放出前買入公司股票,又在內幕消息放出後出售公司股票的行為顯然已經涉嫌了內幕交易。
“所以嚴格地講,對於上市公司違規操作,如果沒有受損方,違規所得應該上交國庫;如果有受損方,則應該給受損方。也可以考慮讓一部分違規收益進入投資者保護基金,這樣做主要還是為了維護潛在受損者的利益及廣大納稅人的利益,”李曙光説。(劉 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