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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186萬元,因自願認罪,退繳部分贓款從輕處罰
朱燕
本報訊 (記者朱燕)北京市地稅局計劃財務處原副處長彭英斌,利用在招投標過程以及採購中的重要決策地位,4年間收取3家單位“好處費”186萬元,6月20日被東城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
法院確認,案發後,彭英斌及其家屬共退還贓款37萬元。
在此前的庭審中,彭英斌表示認罪,他説,贓款被用來收藏古玩,“剩下的吃喝玩樂,補貼家用,已經用完了。”
彭英斌的律師則認為,他在被抓獲時僅有受賄嫌疑,其能主動坦白大部分受賄事實,同時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具有自首和立功情節,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彭英斌並非主動投案,被抓獲時偵查機關已掌握其受賄的部分犯罪線索,他仍不能主動坦白其他受賄事實,不應認定為自首。而他檢舉揭發的犯罪線索,偵查機關早已掌握並立案,故不應認定為立功。
鋻於彭英斌自願認罪,退繳部分贓款,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