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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三聯”商標所有權歸三聯集團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4日 08: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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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三聯商社訴三聯集團商標糾紛案于昨日(6月23日)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法院駁回三聯商社訴訟請求,認定“三聯”商標歸三聯集團所有。

  這場紛爭源於2008年2月國美電器通過山東龍脊島建設有限公司以5.4億多元拍得三聯集團持有三聯商社的2700萬股股票,取代三聯集團成為三聯商社第一大股東。此後,圍繞“三聯”的品牌之爭就從未間斷。

  據悉,2003年,三聯集團戰略重組鄭百文時,雙方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三聯集團授權鄭百文使用“三聯”商標,但有兩個“鋻於”前提:1.許可人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商標權人;2.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積極支持被許可人的發展。

  鄭百文重組成功後改名為“三聯商社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在國美收購三聯商社之後,三聯集團要求“收回”商標。三聯集團認為前提條件是“許可人是被許可人的第一大股東”,而國美方面認為,商標使用權是當初上市公司重組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沒有商標的話,重組就可能進行不下去。

  2009年,三聯商社起訴三聯集團,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聯集團立即停止將“三聯”商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的行為,判令三聯集團將“三聯”商標無償轉讓給三聯商社。

  對此,三聯集團則認為,三聯集團是“三聯”服務商標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國美電器接管三聯商社後接連開店才是真正大搞同業競爭,三聯商社繼續使用“三聯”服務商標已屬侵權。

  昨日,在《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得的最終判決結果中,法院審理認為,三聯集團與鄭百文簽署的商標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標使用合同開頭 “鋻於”條款一明確界定了該合同的商標使用權,“鋻於”條款二明確了合同簽訂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聯集團是鄭百文的第一大股東。當三聯集團失去三聯商社第一大股東地位後,本案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的 “鋻於”條款二的前提和基礎已不存在,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被告三聯集團將涉案商標轉讓給第三人並無不當,因此駁回三聯商社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