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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鴻基投資遭證監會罰款450萬 分銷制度存缺失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1日 14: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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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財經訊 6月21日下午消息 香港證監會對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新鴻基投資)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港幣,下同),原因是新鴻基投資于2008年5月至8月期間,在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集團相關股票挂鉤票據方面犯有缺失。

  香港證監會今日表示,決定對新鴻基投資公司作出譴責並罰款450萬元,原因是證監會在調查後發現,新鴻基投資于08年5月至8月金融風暴期間,在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集團相關股票挂鉤票據(即ELN,Equity-linked note)方面犯有各項缺失。

  證監會此前在對此事件進行調查時,發現新鴻基投資在向客戶銷售雷曼ELN之前,沒有對産品進行足夠的盡職審查,並且沒有向銷售人員提供足夠的培訓及指引,讓他們充分了解雷曼ELN的性質、所涉及的風險及須確保産品適合客戶投資的準則。此外,在銷售過程中,新鴻基投資也沒有向客戶披露雷曼ELN的産品條款及所涉及的風險等重要資料。

  證監會表示,新鴻基投資向客戶分銷投資産品的制度存在嚴重缺失,因此有必要向市場發出強烈的警告訊息,表明證監會不接納且絕不姑息任何未能確保投資産品適合客戶及沒有向客戶披露重要資料的缺失。

  此次事件並不是證監會第一次對新鴻基投資作出譴責和罰款。在2009年1月時,證監會曾就新鴻基投資自2002年起向客戶銷售雷曼兄弟迷你債券所涉及的內部系統及監控措施對公司作出譴責,新鴻基此後與證監會達成協定,自願向新鴻基的合資格客戶全數購回他們手上未到期的雷曼兄弟迷你債券,回購價為當初投資于這批迷你債券的本金,共涉額約8500萬元。

  2009年10月,香港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新鴻基投資的前負責人和前客戶主任進行虛假交易及操控價格,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證監會因此公開譴責新鴻基投資的內部監控缺失,而引發了市場失當行為,並對新鴻基投資罰款400萬元。

  新鴻基公司(00086.HK)于1969年由馮景禧、郭得勝及李兆基(專欄)共同創立,並於1983年在港交所上市。公司今日股價上升0.938%,暫報5.38港元。(曉瑩 發自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