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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斯達消費卡過期退押金 先付50%手續費不合法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21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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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楊天弘

  晨報訊 “消費卡裏又沒錢,我只想退卡內押金而已。對方稱押金過期,辦理延期還要收50%的激活手續費。”昨天,市民郁先生致電本報,講述了自己遭遇的一件鬱悶事。

  郁先生手上有一張500元“紐斯達”消費卡,其中押金20元,有效期為2010年12月31日。根據規定,郁先生趕在有效期前,前往商場使用該卡進行消費。末了,商場收銀員告訴郁先生,該商家不回收該卡,郁先生需到指定商戶處理消費卡押金。當時,郁先生並不清楚所謂的指定商戶有哪些,既然卡中金額已經消費完了,也就不急著處理押金。近日,郁先生無意中打聽到了該卡的指定商戶。可是,待他持卡前往時,卻被告知此卡已過有效期,押金不可使用,亦無法退卡。郁先生撥打了該卡熱線電話得知,需將過期卡帶到他們公司激活一下即可使用,但要收10元延期手續費。

  郁先生説,押金不過20元,手續費竟收10元,往返他們公司的車費都不止10元。更讓他無法理解的是,卡上並沒指明該押金也具有時間限制,何來收取延期手續費之説。

  昨天,記者聯絡了上海紐斯達科技有限公司。接線的王小姐表示,該消費卡的押金可作為消費金額使用,因此有有效期。消費者要使用押金金額,需前往指定商戶消費。若卡過期,可以辦延期後再使用,但要交10元手續費。

  那麼消費卡押金到底是否具備有效期限制呢?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許海波律師表示,消費卡押金過期這一説法,在法律上,稱之為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不具備法律上的約束力。既然卡上寫明押金20元,那麼消費卡押金到期後,如果沒有通過商戶消費,那就應該返還。至於激活要收手續費,也是沒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