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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水潭新興勞服中心賠38萬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8日 16: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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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喂飯不慎導致病人被嗆死 法院認定護工的疏忽操作屬於職務行為 終審判決——積水潭新興勞服中心賠38萬

  本報訊(記者 王巍(微博專欄))燙傷後住院的病人,由於護工的疏忽大意導致吃飯時被嗆著,隨後窒息死亡,家屬因此將護工所在的勞務中心與醫院一併訴至法院。 記者今日獲悉,一中院終審判決認定,護工在看護病人時的所作所為屬於職務行為,因此,委派護工的積水潭新興勞務服務中心被判賠償死者家屬共計38萬餘元。

  2010年2月29日,勾先生不慎被開水燙傷臀部,此後因輕度感染,在3月2日被家屬送往積水潭醫院燒傷科住院。

  勾先生的老伴李女士起訴稱,丈夫入院時除了燙傷身體一切正常。為了幫助丈夫更好地康復,李女士通過病房護士站,在積水潭新興勞務服務中心聘請陪護員魚某作為護工,每天陪護費為90元。

  3月4日早晨,魚某在給勾先生喂早餐時,不慎將勾先生嗆著,隨後勾先生開始窒息,雖然經積水潭醫院搶救暫時保住了性命,但卻處於昏迷狀態。醫生給家屬下了病重通知單,並將勾先生轉入ICU病房觀察5天,在此期間,勾先生依靠呼吸機維持生命。

  李女士説,出於情感方面的考慮,家屬在3月9日下午將勾先生從積水潭醫院轉到臨終關懷醫院,轉院1小時後,勾先生便死亡。

  一審法院認為,勾先生住院聘請護工,並交納了相關的護理費用,意味著勾先生一方與勞務服務中心已經訂立了有償護理合同,不論是哪位護工擔任護理工作,均應視為是在履行護理合同的職務行為。

  新興勞服中心在積水潭醫院提供有償的護理服務,具有優勢地位,病患之所以通過護理機構聘請護工,是基於對該機構專業護理水平的信賴。無論勞服中心與護工個人之間如何約定,均不能免除勞服中心對外承擔責任的相關義務。

  法院認為,護工魚某在喂餐過程中未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因疏忽大意導致勾先生嗆食死亡,勞服中心對此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積水潭醫院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勾先生本人多年前因外傷導致後腦損傷,該病症導致他出現過吞咽困難的情況,因此,他的自身病情對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法院一審判決勞服中心賠償李女士38萬餘元。

  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李女士認為醫院應承擔部分責任。

  一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