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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法制晚報消息 昨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規定,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徵稅。對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車船,將免徵車船稅。
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下稱“車船稅法”),擬定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純電動汽車免徵車船稅
車船稅法第三條規定,對捕撈、養殖漁船,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警用車船,依照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於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車船,亦不徵收車船稅。條例將免徵範圍做了進一步的擴大和明確。條例規定,車船稅法第四條所稱的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輛包括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免徵車船稅,其他混合動力汽車按照同類車輛適用稅額減半徵稅。另外,機場、港口內部行駛或作業的車船,自車船稅法實施之日起5年內免徵車船稅。
轉讓過戶同一納稅年度不再繳
條例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另外,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在非車輛登記地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且能夠提供合法有效完稅證明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繳納車輛車船稅。
遊艇分四檔確定稅額
據條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確定車輛具體適用稅額時,應綜合考慮本地區車輛保有情況和稅負狀況,乘用車應當依排氣量從小到大遞增稅額。
根據條例的規定,遊艇具體適用稅額為:艇身長度不超過10米的遊艇,每米600元;艇身長度超過10米但不超過18米的遊艇,每米900元;艇身長度超過18米但不超過30米的遊艇,每米1300元;艇身長度超過30米的遊艇,每米1800元;輔助動力帆艇,每米600元。
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據了解,公眾可在7月14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通過信函、電子郵件方式,對條例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