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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房産副局長受審猝死案開庭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3日 09: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亞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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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亞心網訊 (記者 邢東) 烏魯木齊市房産局副局長魏建榮去年6月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檢察院受審時猝死,為此,查辦案件的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徐瑋與書記員擺亮被逮捕。

  6月10日16時,這起備受各界關注的案件在奇臺縣法院公開審理。當日,庭審進行了6個多小時。奇臺縣檢察院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將徐瑋與擺亮訴至奇臺縣法院,徐、擺兩人共委託3名律師出庭做無罪辯護。

  當日,徐、擺及死者魏的親友、同事共100余人從烏魯木齊趕到奇臺縣法院準備參加旁聽,但法庭只有40個座位,法院方面只好採取發門票的方式限制旁聽人數,其餘人員只能在法院外的樹蔭下等候。

  16時整,徐、擺兩人進入法庭。奇臺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瑋指派非司法人員對魏建榮單人看管,並在魏建榮犯高血壓時“未引起重視”,在看到被告人擺亮兩次給魏建榮加戴戒具手銬時也未加以制止,未盡到保障魏建榮身體健康的義務。被告人徐瑋、擺亮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查辦案件過程中,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一人死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濫用職權罪。

  當日22時,庭審結束,法庭當日未作宣判。

  案件回放:

  2010年6月,經自治區檢察院指定、烏魯木齊市檢察院交辦,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檢察院負責偵辦時任烏魯木齊市房産局局長的唐慶令(現被判處有期徒刑)受賄一案。後根據行賄人王某某交待,他為了招攬業務曾向烏魯木齊市房産局副局長魏建榮行賄。另外,某房産公司老闆李某某也供述曾向魏建榮行賄。

  去2010年6月25日,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對魏建榮進行了口頭傳喚,並將其他帶到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辦案區。同日,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對魏建榮立案並採取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米東警方以警力不足為由委託米東區檢察院代為執行,從去2010年6月26日至7月1日6天時間內,魏建榮在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辦案區接受調查。

  7月1日下午19時點左右,有人發現魏建榮戴著手銬在訊問椅上表現不正常,隨即就報告剛剛回單位的徐瑋,徐瑋立即下樓施救,命令打開手銬、撥打120,但魏建榮終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心力衰竭,搶救無效死亡。

  辯方:依法審訊並未違規

  法庭上,徐瑋的辯護人、新疆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雲峰稱,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下設兩個科室或理解成兩個辦案組,即一科和二科。魏建榮受賄嫌疑案由二科負責偵辦,二科由科長王春輝、書記員擺亮、佟彭敬和司法警察肖方凱四人組成,一科組成與二科相同,作為反貪局局長的徐瑋當然是領導這兩個科室的人。另一個事實是,米東區檢察院共有三個司法警察,即反貪局二科的肖方凱、一科的聶鴻和監所檢察的馬貴榮——米東區檢察院目前依然是這種編制。

  米東區檢察院反貪局作為米東區檢察院的下設機構,屬於非法人機構,行政上、人事上和財政上均依附於米東區檢察院和當地黨委、政府。反貪局包括每個科室的人員配置多少,反貪局自己無權決定,即便編制不夠也得辦案。

  去2010年6月26日至27日,在徐瑋對魏建榮的訊問過程中,魏建榮兩次提出頭暈,徐瑋也亦兩次安排120齣診——第一次徐瑋向出診醫生詢問心臟問題未果;在第二次呼叫時特意要求120攜帶心電圖檢測儀出診,並自己墊付了醫療費。 現有證據中,反映映不出來魏建榮有過心臟病史,也沒有死者自述心臟病史的問題。 120診斷結論為心臟正常但有血壓問題;而死亡原因是心臟病。

  再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物證鑒定中心新公物鑒字(2010)447號《法醫學屍體檢驗鑒定書》對魏建榮的死亡原因的鑒定結論是:“……患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冠狀動脈血供不足,加之右心室、右心房、左心室血栓……心臟功能衰竭死亡”。並不是人為因素,而是突發性疾病。魏建榮生前所患的“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會在特定的時間、任意的地點必然發作,並引發猝死。因此,米東區檢察院依照職權在法定程序內對魏建榮開展調查過程中,恰遇魏建榮病情發作而猝死,屬於意外事件。

  我國的偵查機關對待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的方式都是基本一致的:即在破案過程中,基於嫌疑人可能出現的反抗、逃跑、自傷自殘等情況的發生而以主觀判斷使用戒具。因此,辯護方認為,對於魏建榮在辦案程序中兩次加戴戒具問題,無論出於何種原因考慮,都屬於正常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