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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商行原兩任董事長腐敗案開審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10日 15: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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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湖南省湘潭市原商業銀行兩任董事長陳喜蘭、唐兆果因腐敗同時落馬,另外三名銀行高管也捲入案中。之後,株洲市兩基層法院對兩任銀行董事長腐敗案分別進行了開庭審理,兩被告人一審判處的刑期相同。目前,陳喜蘭案已經生效,而唐兆果案因遭檢察機關抗訴,正在重審之中。

  法制網記者 劉希平

  記者6月9日從湖南省株洲市蘆淞區檢察院獲悉,原湘潭商業銀行董事長陳喜蘭腐敗案一審宣判後,因被告人陳喜蘭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提起抗訴,該判決日前已經生效。

  而同時落馬的原湘潭商業銀行繼任董事長唐兆果腐敗案一審宣判後,因檢察機關抗訴,目前該案還在攸縣法院重審之中。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如果不是“炒股”失敗,湘潭商業銀行的腐敗窩案也許還沒這麼快敗露。

  據了解,2001年至2004年間,唐兆果擔任湘潭商業銀行行長一職,掌握著大筆儲戶存款。雖有“炒股禁令”在前,但在鉅額利潤的誘惑下,他還是作出了“借雞下蛋”的決定:湘潭商業銀行出資10億元人民幣,與深圳、湖南兩家證劵公司開展委託理財業務。

  湘潭商業銀行是一家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按照常理,決策權應在董事會、股東大會手中。然而,這個高達10億元的委託理財計劃竟未經湘潭商業銀行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僅憑唐兆果等數人就私下敲定了。

  2004年10月,因投入深圳某證券公司的2億元資金面臨無法收回的風險,唐兆果等人就商量以湘潭市某糧油貿易有限公司和湖南某資産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義,各在該行貸款1億元,套出2億資金,以兩企業購買國債之名電匯給深圳某證券公司,深圳某證券公司隨後以此2億元支付了湘潭商業銀行在該證券公司的2億元委託理財資金。

  唐兆果等人以此方法成功地為2億資金化險為夷,但風險並未根本消除,當年12月下旬,以兩企業名義購買的國債也面臨難以兌付的風險。唐兆果等人便想將國債轉為股票進行變現,但因深圳某證券公司資金嚴重不足,2億股票被強行平倉。直至深圳某證券公司破産清算,湘潭商業銀行還有近1億多元未收回。

  而在這期間,擔任湘潭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的正是陳喜蘭。

  湘潭商業銀行“炒股”行為經人舉報後,引起了湖南省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湖南省紀檢、檢察機關隨即介入了調查。

  2009年11月2日,已調任湘潭市人大秘書長的陳喜蘭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23天后,湘潭商業銀行的繼任董事長唐兆果也被檢察機關立案調查。

  2010年11月23日,株洲市攸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唐兆果共受賄153余萬元,同時認定唐兆果有180多萬元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法院一審以唐兆果犯受賄罪和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60萬元。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對於檢察機關指控的唐兆果涉嫌擅自做主委託理財,造成經濟損失達1億多元的犯罪事實,攸縣法院在一審判決後對外公佈的新聞稿中,並沒有提及。

  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唐兆果案一審宣判後,株洲市檢察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從而導致量刑畸輕,於是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目前該案已被株洲中級法院發回攸縣法院重審。

  就在唐兆果案還在重審時,他的前任董事長陳喜蘭案一審也有了結果,記者獲悉,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一審以陳喜蘭犯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9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産60萬元。

  “陳喜蘭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唐兆果一審時的定罪量刑部分簡直一模一樣”,知情人士對記者説。

  據蘆淞區法院查明,陳喜蘭在擔任湘潭市商業銀行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83.94萬餘元、5000美元。此外,陳喜蘭在案發時被查獲家庭財産共計人民幣1122.7萬餘元及7000美元。陳喜蘭對其中216萬餘元、2000美元的財産不能夠説明合法來源。

  株洲市蘆淞區法院一審判決後,因被告人陳喜蘭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提起抗訴,該判決近日已經生效。法制網株洲6月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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