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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泄密應該受到公共法律的約束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9: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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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報道稱,連續發生的幾次經濟數據泄密事件引起了相關部門的重視。在3月底,有宏觀部門的涉案人員相繼落馬,國家統計局辦公室和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的一些人員已經相繼離崗。

  部分經濟數據提前洩露在中國已成為頑疾,隨著中國經濟全球影響力的提高,頻頻發生數據泄密不僅可能會引起全球市場動蕩,也不利於國內經濟管理。而且有一種風險正在積累:一些海外機構可能會獲取相關保密數據,它們會提前佈局並放大市場波動。

  提早洩露經濟數據並不是什麼新鮮事,這種行為最早的動力來自那些體制內的經濟研究員,他們往往以提前透露部分統計數據向公眾炫耀自己離決策很近的地位,從而提高個人在市場中的權威性。但是,隨著中國股市、債市的繁榮,統計數據對市場的影響力越來越大,提前獲取統計信息成為投機性的盈利手段。

  一些數據的經常性洩露是從境外媒體開始的,最近幾年,數據洩露主要通過路透社等西方以及中國香港媒體,這中間很難説沒有利益交易。國內媒體若提前透露數據會違規,境外媒體則無法追查和管制,這種數據泄密行為表明中國相關法律存在缺失。

  現在,券商正在成為洩露數據的主體。在通脹的環境中,市場對CPI等數據極為敏感,因為這些數據的變化不僅直接關係到債券市場收益率的變化,而且是政府未來經濟政策放鬆或緊縮的風向標,這也會影響到股市,如果提前得到經濟數據,就能製造投機性交易的機會。

  因為,機構投資者在提前獲取關鍵經濟數據後可以提前佈局做空或做多,然後開始公開或私下流傳這些數據以及相關貨幣政策調整的預期,製造一種市場氛圍與自己投機性操作配合,從而擴大這些數據的短期影響力,在波動中投機獲利。而且,那些能夠提前獲知統計數據的券商,因為表明自己能夠及時了解中央政策的動向而吸引更多的客戶,這種具有操縱性質的投機活動,不僅製造持續的市場恐慌心態,損害市場公平,更以消耗國家制度信用成本為代價。

  對於一些經濟數據泄密事件,國家統計局幾次公開譴責,並聲稱加強數據發佈方面的管理,仍然無法完全杜絕。因為,很多部門以及相關人員都擁有提前獲知統計數據的權力,這讓統計部門難以管理並且無法追查泄密源頭。

  幾乎在所有國家和地區,保密性對統計機構而言,不但是法律責任,而且是維持高質量統計數據的手段。在美國,由於聯邦機構公佈的經濟統計指標數據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直接影響商品市場與金融市場的變化,白宮行政管理與預算辦公室頒布了統計政策3號令與4號令。其中要求每一個聯邦統計機構必須制定數據發佈程序,確保在發佈前不洩露,只有特殊情況才會授權特許提前獲得數據,而且時間不超過官方正式發佈前半小時,而特許目的僅僅是為了官員有序地評論統計數據。

  中國宏觀經濟政策的制定與美國不同,美國是由美聯儲根據聯邦數據獨立制定貨幣政策,中國則是將CPI、GDP、投資增速以及各種金融數據提前提供給相關的宏觀經濟決策部門和領導層進行參考,是一種各部門集體決策的過程。因此,數據的漫長傳遞鏈條會增加泄密可能。

  經濟數據統計領域的保密工作頻頻受到挑戰,還源於對於泄密的懲罰比較模糊與輕微。目前,數據洩露呈現高度的圖利特徵,已是犯罪行為,應該受到公訴。但我國的《統計法》對違法公佈統計資料的行為,僅僅是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儘管也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洩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並沒有具體規定。

  《保密法》也同樣強調行政處分而非法律懲罰,比如,“機關、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發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關機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這種過於模糊的立法以及對違法行為多以行政處分為懲罰手段,不將洩露數據視為犯罪而只是“過錯”,這種對統計保密工作的漠視應該改變,泄密應該受到公共法律的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