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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8: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和信息化》雜誌
王煦 中國電子信息産業發展研究院産業政策所
由於政府目標和企業目標的衝突,政府不能追求單純的經濟效益,而是以經濟管理者、社會管理者雙重身份追求經濟、社會、政治等多元化目標。
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企業並購並不都是純粹的市場行為,而帶有濃厚政府主導色彩。産生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國長期以來以國有企業為經濟主體,國有企業是全民所有,政府作為全民的代表行使對國有企業的所有權,在並購市場領頭羊主要是國有企業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企業和政府兩個並購主體,這是“中國式並購”産生的歷史和現實原因。在並購早期,政府直接參與形成了頗富特色的“保定模式”(在政府的直接參與下,採取自上而下的兼併程序,政府依據産業政策,以所有者身份進行干預、引導和牽線搭橋,促進企業的兼併)。
企業並購市場制度的核心是仲介機構和資本市場。應當承認,在最初市場化程度很低,仲介機構很不健全,資本市場不發達,各種金融仲介機構發育不完善,並購立法滯後,現代企業制度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市場制度功能缺位的時候,政府介入是必然而且必需的,在客觀上也確實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政府利用其國有企業産權主體的身份以及四通八達的關係網絡,用低成本獲得了許多有關企業經營和並購的需求信息,在企業間發揮“牽線搭橋”的作用,彌補了仲介機構的不足;利用國家機構的信用優勢基礎,積聚資金推動並購的發展,彌補市場資本的供給不足,實現了對市場功能的替代;利用行政手段剝離並購企業的債務和富餘人員的安置,降低了企業的並購成本。
政府主導雖然有上述的積極作用,但是由於政府目標和企業目標的衝突,政府不能追求單純的經濟效益,而是以經濟管理者、社會管理者雙重身份追求經濟、社會、政治等多元化目標。因此,政府有時出於部門和地方利益的考慮,不顧經濟效益和企業意願的“拉郎配”式的企業兼併或聯合,非但達不到改善不良企業經營狀況的目的,反而拖累了優勢企業。而長此以往的行政干預,一方面使産權交易被行政性壟斷,無法保證企業在兼併中遵循效率原則;另一方面又往往人為規定産權流動方向,不利於生産要素資源的合理配置,造成宏觀效益低下。此外,還為尋租和腐敗的滋生創造了機會,進而導致大量國有資産流入個人腰包,引發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以往的並購實踐一再證明:行政權力參與國有資産再分配,對社會經濟具有極大的破壞力。
“十二五”時期,國內外經濟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經濟一體化與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伴隨著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向縱深發展,並購也逐步從國內走向海外,並購主體從清一色的國有企業變為有民營企業的參與,呈現跨地域、跨所有制、跨國界的特徵。在體制轉軌、經濟轉型過程中,市場體系逐漸走向完備,政府促進企業兼併重組的一個總體思路應該是從臺前走到幕後,從操縱者轉變為管理者,從直接介入轉向間接調控,致力於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對企業兼併行為的合法性、國有資産安全性的監控,創造一系列有利於企業並購的條件,最終幫助實現産業結構調整和工業的轉型升級。
在此過程中,政府行為的重心應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規、産業政策等公共政策,清理廢除各種不利於兼併重組的規定。通過稅收調控、金融調控、貨幣政策、專項資金等政策手段引導企業的並購;二是大力培育投資銀行等仲介機構。並購活動的發展和並購行為的規範離不開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資本市場的全方位參與;三是加強對跨國並購的干預和監管。加強海外並購的事前、事中和事後監管,寓干預于監管中。干預的主要目的既是為了防止某些國有企業盲目擴張,搞“政績工程”,對海外並購風險評估不足;也是為了規範國內企業有序競爭,防止競相抬價,自相殘殺。監管主要是對海外國有資産的監管,目前這一點是當務之急。四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解決被並購企業富餘人員的分流和安置,解除企業的後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