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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青年報
住建部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本報訊 住建部昨天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明確,今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此外,《辦法》還明確,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辦法》明確,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産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本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託的房屋徵收評估業務。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於未經登記的建築,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辦法》明確,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房屋徵收部門、被徵收人和註冊房地産估價師應當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確認。被徵收人拒絕在實地查勘記錄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由房屋徵收部門、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和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説明。
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産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産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徵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評估,並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後,合理確定評估結果。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産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按《辦法》規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或者委託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註冊房地産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辦法》還明確,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説明。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此外,自昨天起,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佈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漫畫/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