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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2010年7月3日,北京原宣武區,一條衚同的平房墻上被畫上了大大的拆字,而有的地方已經被拆除。陳眉語 攝
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在今年1月公佈實施後,住建部昨天發佈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確定了房屋徵收補償的評估辦法。
其中規定,負責房地産價格評估的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徵收房屋的價值將完全按照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不再綜合政府定期公佈的房地産市場價格。住建部表示,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佈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
房屋徵收評估新流程
選定機構
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
簽訂合同
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為委託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合同。徵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實地評估
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産市場狀況,選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進行評估。
公示解釋
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公示期間,估價師要對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説明解釋。
交付報告
公示期滿後,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申請復核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鑒定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變化1 評估價格完全依照市場
2003年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拆遷估價應當參照類似房地産的市場交易價格和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定期公佈的房地産市場價格。”
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
昨天發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對此進行了細化。“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産”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産。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産的市場價格,是指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評估時,還要考慮到區位、用途、建築結構等影響價值的因素。
【解讀】 在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中,對房屋價值的評估,已經不再綜合政府定期發佈的“指導價”,而是完全按照市場交易的價格。
對此,北京市房協副秘書長陳志昨日表示,這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要求一致。
“《條例》中,是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政府是徵收的主體,那麼對於房屋價值的判斷,就應該採用第三方獨立的判斷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評估機構來評估價值,但如果政府還是設定一個指導價的話,就不能體現第三方的獨立判斷。所以,這是一個立法方面的進步,徵收的成本更加向市場靠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