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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7年收386億元監管費 模式公正性遭質疑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8日 07:1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第一財經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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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財經日報》近日從銀監會發給一位律師的答覆函中獲悉,自2004年到2010年間,經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批准,銀監會共收取監管費385.69億元。

  上述律師名董正偉,來自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早在今年3月27日,董正偉向銀監會發函,要求公開自2004~2010年銀行監管收費情況和去向。5月1日,銀監會便發給了董正偉的答覆函,其中公佈了上述有關監管費用的信息。

  而在6月3日,銀監會相關人士在答覆媒體採訪時再次確認了這一事實:銀監會“確於今年4月依董正偉申請,公開銀行監管費相關信息”。

  質疑

  一石激起千層浪。

  就銀監會向“被監管企業收取監管費用,然後再由被監管企業向消費者收費”的模式,董正偉發出質疑:“銀監會監管公正性是否會因收費而受到干擾?”

  對此,銀監會在6月3日給媒體的答覆中強調,銀監會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體制,銀行監管收費屬於國家行政事業性收費,銀監會僅負責銀行業監管費的具體執收工作,所收繳費用直接繳入國庫,由中央財政併入國家財政總預算,經全國人大批准後統一分配和使用。銀監會履職所需經費,通過“中央部門預算”規範程序向財政部申請,預算規模根據日常運轉和監管工作需要確定,不與銀行業監管費收繳規模挂鉤。

  “因此,收取監管費與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無必然聯絡,不會對監管公正性産生影響。”銀監會相關人士如是表示。

  銀監會收取監管費的歷史可以追溯到2004年。當年9月,銀監會發佈第59號文件,規定銀監會收取監管費的對象為在境內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和郵政儲蓄等銀行類金融機構。

  銀監會數據顯示,自2004年到2010年間,銀監會共收取監管費385.69億元,其中包括機構監管費57.74億元,業務監管費327.95億元。

  “銀行業監管是有成本的,銀監會作為事業單位,向被監管機構收取一定費用,是合理的,也符合國際慣例。”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微博)告訴本報記者。

  而董正偉則提出:“既然最終這筆監管費都要劃入財政,為何不直接從這些國有銀行上交國家財政的利潤中增加?任何人為地增加成本的行為最終都將促使銀行將成本轉嫁于消費者身上。”

  董正偉還表示,全球金融危機暴露了金融監管的不到位;他認為監管收費是導致監管失靈的重要原因,因而大力呼籲取消收費監管。

  銀行業的凈利與負擔

  過去7年間,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産總額從31萬億元增至95萬億元,翻了2倍多;盈利方面,從2004年利潤總額930億元,到2010年凈利潤8991億元。在此期間,銀行業監管費規模穩中有增,平均每年約55.10億元,並在2010年降至41.80億元,當年銀行業監管費與凈利潤之比為0.46%。

  根據相關規則,銀監會監管收費分為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兩部分。其中,機構監管費按被監管機構實收資本的0.08%計收;業務監管費按照資産規模分檔遞減,分段計收:資産在3萬億以下,按資産的0.02%收取;3萬億~4萬億部分,按0.015%收取;4萬億~5萬億部分,按0.01%收取;超過5萬億部分不計收。

  在當時的答記者問中,銀監會表示,監管收費標準是根據金融機構資産規模的大小來確定的,資産規模越大,收費標準越低。隨著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的補充和資産的增長,監管收費的標準會逐步下調。

  根據財政部和發改委的規定,監管收費標準的有效期為3年,收費期滿後將重新核定。

  此後,在2008年初和2010年9月,銀監會連續兩次下調了監管費標準。一個最顯著的變化是,銀監會將業務監管費與金融機構風險評級直接挂鉤,不同的監管評級對應不同的風險調整系數;並扣除了被監管機構境外分支的重復收費。同時,隨著銀行業發展壯大,不計收部分提至9萬億元以上。

  例如,在業務監管費的分檔費率中,資産3萬億元以下部分:2004~2006年為0.02%,2007~2009年為0.016%,2010~2012年為0.007%,其餘部分以此類推。

  在銀監會發給董正偉的答覆函中顯示,2004~2010年間,銀監會監管費總額為385.69億元,平均每年55.10億元。每三年為一個費率週期,由於銀行業發展速度較快,因而從第一年到第三年,監管費逐年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