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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可轉為公積金貸款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4日 11: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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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福州6月4日電(記者康淼)福建省近日出臺了《關於開展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辦理個人商業性購房貸款且具備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資格的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申請將商業性購房貸款餘額轉成住房公積金貸款。

  福建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和中國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聯合發佈的意見,是為幫助已辦理商業性購房貸款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職工轉辦住房公積金貸款,減輕職工的貸款利息負擔,體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越性。

  根據意見,申請“商轉公”貸款,借款人應同時具備4個條件:原商業性購房貸款銀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結清貸款;原商業性購房貸款還款一年(含)以上且無逾期貸款餘額;符合國家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相關規定;符合福建省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所在地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各項政策規定。

  意見指出,“商轉公”貸款的最高額度不得高於原商業性購房貸款餘額和所在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具體額度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按規定測算、確定。“商轉公”貸款期限按所在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有關規定審核確定,原則上不超過原商業性購房貸款的剩餘年限。“商轉公”貸款辦理過程中涉及的評估、擔保等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根據意見,對已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職工不予辦理“商轉公”貸款。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應當按借款人申請先後順序,審核、發放“商轉公”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不足時,“商轉公”貸款實行輪候制度。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表示,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在辦理“商轉公”貸款時應嚴格審查借款人所購房屋性質、家庭住房情況、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同時,應加強對貸款資金的監管,貸款資金原則上應劃入借款人在受託銀行開設的賬戶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認可的住房貸款擔保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專用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