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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附條件批准俄鉀肥生産商烏鉀合併謝鉀

發佈時間:2011年06月03日 10: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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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2日電中新網財經頻道從商務部網站獲悉,商務部日前發佈公告,附條件批准俄羅斯鉀肥生産商烏拉爾開放型股份公司(簡稱烏鉀)吸收合併謝爾維尼特開放型股份公司(簡稱謝鉀)。

  公告稱,中國1/3左右的進口氯化鉀來自與烏鉀和謝鉀的邊境貿易。該項經營者集中實施後,中國以邊境貿易方式進口氯化鉀將由烏鉀和謝鉀兩家公司供應變為合併後的公司獨家供應,這可能對中國氯化鉀邊境貿易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商務部稱,烏鉀吸收合併謝鉀的經營者集中可能對中國氯化鉀市場産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為了減少該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對該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

  公告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33號

關於附條件批准烏拉爾開放型股份公司吸收合併

謝爾維尼特開放型股份公司反壟斷審查決定的公告

  【發佈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佈文號】公告2011年第33號

  【發佈日期】2011-06-02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收到烏拉爾開放型股份公司(以下簡稱烏鉀或申報方)吸收合併謝爾維尼特開放型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謝鉀)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和相關規定對該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審查,決定對該項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現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審查過程

  2011年3月14日,商務部收到了申報方提交的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文件、資料,對該項經營者集中申報予以立案,進行初步審查。4月12日,商務部作出了對該項經營者集中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6月2日,商務部作出了對該項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

  在審查過程中,商務部對申報方提交的文件、資料及補交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進行了審核,要求申報方對參與集中雙方重疊産品的種類和品質、生産和資源分佈、定價機制和銷售模式、各方在中國和全球的市場份額以及行業發展現狀和前景等信息進行了澄清、説明和補充。

  商務部書面徵求了有關政府部門、行業協會等各方面的意見,並通過書面和座談會方式,向相關生産商、貿易商以及行業專家了解了相關産品、鉀資源分佈、相關市場界定、市場結構以及生産、運營和貿易模式等方面的信息。

  二、競爭分析

  商務部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因素,對該項經營者集中進行了審查,深入分析了該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認為其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不利影響。

  商務部認定氯化鉀為相關商品市場。氯化鉀主要作為鉀肥使用。鉀肥包括氯化鉀、硫酸鉀、硝酸鉀、磷酸二氫鉀、硫酸鉀鎂肥等。氯化鉀通常是其他形式鉀肥和複合肥的原料。從商品特性、用途等因素分析,氯化鉀與其他鉀肥産品之間不具有較為緊密的替代關係。商務部考察了全球氯化鉀市場和中國氯化鉀市場的情況。基於中國氯化鉀進口現狀,還考慮了中國氯化鉀進口市場,包括氯化鉀海運貿易市場和邊境貿易市場。

  商務部審查了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以及烏鉀吸收合併謝鉀後的公司對市場的控制力。氯化鉀生産依賴鉀資源的自然分佈。在全球範圍內,鉀資源主要集中在少數國家,其中全球前三大鉀資源擁有國合計約佔世界總儲量的80%以上。全球氯化鉀的生産和銷售主要集中于少數幾家企業。本項經營者集中完成後將産生全球第二大的氯化鉀出口供應商,市場份額將超過全球市場的1/3,其與全球第一大供應商合計約佔全球氯化鉀供應量的70%。中國對國際氯化鉀市場依賴度較高,目前有一半左右的氯化鉀需求依賴海運貿易和邊境貿易進口,其中進口量的一半以上來源於謝鉀、烏鉀及其關聯貿易公司。

  該項經營者集中實施後,謝鉀作為一個有競爭實力的供應商被烏鉀吸收合併,相關市場的集中度將進一步提高。一方面,合併後的公司將擁有更多的鉀資源和更強大的生産、供應及出口能力,對國際氯化鉀市場將擁有更強的市場控制力,可能對包括中國市場在內的全球氯化鉀海運貿易市場競爭産生不利影響。同時,該項經營者集中也增加了全球範圍內氯化鉀供應商協調生産和銷售的可能性,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另一方面,邊境貿易是中國進口氯化鉀的重要途徑。中國1/3左右的進口氯化鉀來自與烏鉀和謝鉀的邊境貿易。該項經營者集中實施後,中國以邊境貿易方式進口氯化鉀將由烏鉀和謝鉀兩家公司供應變為合併後的公司獨家供應,這可能對中國氯化鉀邊境貿易市場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

  商務部審查了氯化鉀市場進入的難易程度。進入氯化鉀市場主要受制于:是否擁有商業上可開採鉀礦資源以及開發新礦或擴展現有設施所需資金量。審查發現,鉀礦資源主要集中在現存氯化鉀生産商手中,開發新礦或擴展現有設施所需資金量大、時間長,同時伴隨較大的産業、技術、地質和環境等風險。其他競爭者市場進入難度較大。

  此外,基於中國對氯化鉀進口的依賴以及氯化鉀市場結構現狀,該項經營者集中將對中國農業等相關産業産生一定影響。

  三、附加限制性條件的商談

  為解決上述競爭問題,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于5月11日向申報方提出了競爭關注,申報方提出了就競爭關注提交相應解決方案的意向。5月13日、5月17日、5月18日和5月20日,商務部就申報方提交的解決方案與其進行了數輪商談。5月20日,申報方提出了減少該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解決方案。經過評估,商務部認為上述解決方案可以減少該項經營者集中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接受了申報方提出的上述解決方案。

  四、審查決定

  商務部認為,烏鉀吸收合併謝鉀的經營者集中可能對中國氯化鉀市場産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為了減少該項經營者集中對市場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商務部決定對該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經營者自本公告之日起可以實施集中,但須履行如下義務:

  (一)合併後的公司應繼續保持目前的氯化鉀銷售做法和程序,交易後繼續以直接貿易方式對中國市場銷售氯化鉀,並繼續通過鐵路運輸和海上運輸方式為中國市場穩定可靠、盡心盡力地供應氯化鉀産品。

  (二)合併後的公司應一如既往地為中國市場提供種類齊全和數量充足的氯化鉀産品,包括氧化鉀含量為60%和62%的氯化鉀産品(包括白色的白鉀和粉色的紅鉀)。此外,合併後的公司應一如既往地供應中國用戶,在種類和數量上滿足其在農業、工業和特殊工業用途在內的各種用途。

  (三)合併後的公司應維持慣常的協商程序,價格談判應充分考慮與中國客戶交易的歷史情況與現狀,以及中國市場的特殊性。慣常的協商包括現貨銷售(按每筆交易或按月度)或合同銷售(半年或年度)而進行的價格協商。

  (四)自審查決定生效之日起的每半年或應商務部要求,合併後的公司應向商務部彙報履行承諾的情況。商務部有權對限制性條件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合併後的公司應當根據商務部對本案適用的相關規定,委託監督受託人對其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合併後的公司如有任何違反上述限制性條件的行為,商務部有權依法予以處罰。

  本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