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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起訴張大中追討七千萬利潤 國美不表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1日 14: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21世紀網-《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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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場不期而遇的官司,擊中了張大中。

  5月30日,北京市安園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成茂向本報記者確認,因合作協議糾紛,他的委託人胡懂志,已經于上週五(5月27日),將原大中電器創始人、國美電器現任董事會主席張大中,作為被告人起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

  “一中院”)。

  胡懂志起訴張大中事由是,1987年其與張大中簽訂的一份《張大中與胡董(懂)志合作協議》,《合作協議》約定:由原告“胡董(懂)志投資人民幣三千元”,並“維護大中電器的正常經濟利益”;“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百分之十五于(予)胡董(懂)志”,“利潤根據資金週轉情況發放”。

  胡懂志認為,張大中並未在後來的經營中履行上述協議,他作為張大中最早的合夥人,應該以出資人身份享有股東權益。

  起訴書顯示,胡懂志向一中院起訴的第一被告人是張大中,第二被告人是北京市大中電器有限公司,胡懂志要求,張大中向其支付(部分)合作利潤7000萬元。

  目前焦點在於,這三千元是借款還是投資?若為借款,在過去20餘年間,張大中已對其給予了數十萬回報,當無拖欠。但若是投資,則胡懂志將享有股東權益。

  張大中現任國美電器董事長。

  張成茂稱,上述事件被告方主要是張大中本人,以及其創立並已經出售的大中電器,基本不會涉及國美電器集團。國美電器稱,不對事件發表任何看法。

  胡懂志是誰

  “我説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電器公司15%給我吧。”

  1987年的3000元價值幾何?胡懂志稱,當時,張大中和他兩人吃一頓早餐共需0.17元。

  “上法庭,我心裏也挺難受。我跟大中大哥,從認識到現在,都快30年了。”胡懂志説。

  按照胡懂志的敘述,1982年從工廠辭職的張大中,開始從事一些家電貿易相關的個體商業。1985年,他參與張大中主要實體大中電器修理部的工作。

  胡懂志介紹,1986年,作為首鋼集團技工的胡懂志,從一個自日本歸國的朋友處得知做家庭音響賺錢,便建議張大中跟他一起生産音箱。“做音箱是我琢磨出來的主意,張大中也覺得前景很好,1987年初試做銷路特好,於是,張大中決定辦音箱廠。”

  張大中缺乏辦廠資金,於是,張大中便向胡懂志借款3000元。“簽協議是我的提議,大中提出音箱廠30%的股份給我,我沒要,我説你不是要成立公司嘛,就把大中電器公司15%給我吧。”

  音箱廠建成後,胡懂志稱,當時,張大中共擁有兩部分業務,一個是做電器貿易的商店,一個是音箱廠。其中,音箱廠中,張大中出資7000元,胡懂志出資3000元。1987年,音箱廠建成後當年實現營業收入9萬元,胡懂志當時月工資150元。

  1989年,隨著業務的擴大,“北京市海淀區大中電器有限公司”通過工

  商註冊。不過,在該公司內,胡懂志並非是股東,“股東基本都是張大中的親戚”。

  對於為何並未成為上述公司股東,胡懂志稱,“當時,國家經濟政策並不明朗,家電零售和貿易,在當時,仍是被當做"倒買倒賣"看待,因此,我和張大中約定,我在音箱廠任廠長,他主要從事家電的貿易和零售生意。這樣兩廂會有一個照應”。

  目前該音箱廠仍存在,名為“金中科貿”。隨著國家商業政策放開,大中電器逐漸壯大,2007年以36.5億元賣給了國美電器。2008年,張大中將上述音箱廠易手。

  兄弟鬩墻

  “目前我僅交得起7000萬元的訴訟費用,因此,就申請了這個標的。”

  胡懂志承認,在過去20餘年間,張大中以過節禮金等各種形式,對其給予了數十萬的回報,並且,“也解決了我的部分家屬的工作”。不過,“當時,由於國家並未有《公司法》,我實際上作為公司的創始股東,本該享受股東權益”。

  為何此時起訴張大中?胡懂志稱,“大中一直説我是"永不會跟他計較的人",但是,創業至今這麼多年來,大中僅是逢年過節會給我點慰問費,讓我感覺是在施捨,而不是在對待一個最初的合夥人”。

  胡懂志説,“4月份,我跟張大中提出需要買房,問他可不可以資助,被他拒絕。事情後來捅到媒體上,沒想到張大中5月停了我跟我女兒的"幸福基金",這讓我感到寒心。”

  5月15日,是大中電器設立的“幸福基金”(大中電器出售給國美電器時,為工齡在7年以上的大中老員工設立)發放的日子,胡懂志發現,自己這個月1500元的幸福基金沒有到賬,同時,女兒的幸福基金也斷供了。

  胡懂志由此決定將張大中告上法庭。

  對此,張大中特別助理稱,“對於此事進展,目前不發表任何評論。”不過,4月21日,北京大中投資有限公司人員表態稱,“當時那3000元只借了三個月,租的廠子被收回去了,音箱廠一拍兩散,就把錢還上了。”胡懂志手上的那份合作協議原件,“因為是好朋友,沒把這個條要回來”。

  胡懂志稱,“我們當時訂立的那個協議是股東投資協議,我在公司的利潤中是要分紅的,即使當成是借款,當時那錢真是還了,以張大中的聰明,不會留著這個條子”。

  對於為何訴訟的標的設為7000萬元,胡懂志稱,2007年,大中電器以36.5億元出售,很難計算當時的15%今天價值多少錢,如果按照36.5億元的賣價計算,這筆收益高達5.475億元。不過,“目前我僅交得起7000萬元的訴訟費用,因此,就申請了這個標的。”

  投資還是借款

  3000元款項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借款性質,一種是股東投資性質

  一方稱“借款已還清”,一方則否認。3000元款項的性質成了法律層面判定的關鍵。

  胡懂志提供的雙方簽訂協議全文如下:

  大中電器與蘆林木器廠合作開發音箱生産,由胡懂志投資參仟元,並擔負協調兩單位經濟往來正常進行。維護大中電器正常經濟利益,兩單位合作過程圓滿,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15%于胡懂志。利潤根據資金週轉情況發放,可于前期優先發展生産。如果合作失敗,大中電器將在3至6個月內如數退回胡懂志的投資。

  胡懂志代理律師張成茂稱,在當時(1987年),公司法律不健全的背景之下,這種協議之下,3000元款項的定性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借款性質,一種是股東投資性質。

  張成茂認為,依據對“兩單位合作過程圓滿,大中電器支付全部利潤的15%于胡懂志”等條款約定,3000元款項應屬於股東投資行為,由此,胡懂志應該享有股東權益,並應該依法追究相關合法權益。

  北京市一中院相關人士向本報記者確認,按照法院的工作流程,該起訴書遞交7日(工作日)後,法院會對此案件作出受理與否的裁定,即下週一(6月6日)之前,該案是否被受理會有最終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