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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軍:低空開放不等於低空放開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1日 07: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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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採訪人:牛新亞 李建昭 解讀人:空軍司令部航空管制部部長 蔡軍

  ● “低空開放”,是指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動的封鎖、禁令、限制等

  ● 如果“低空放開”,低空飛行必將雜亂無章、事故頻發。維護空中秩序必不可少

  空軍司令部航空管制部部長蔡軍日前表示,“低空開放”不等於“低空放開”。目前社會所關注的“低空開放”,是指國家正在進行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1000米(含)以下為低空空域

  蔡軍説,把“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簡單理解或解釋為“低空放開”,這是錯誤的概念。而要弄清這一問題,首先要了解什麼是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通常是指真高1000米(含)以下的空間範圍。“低空開放”則可解釋為:解除部分航空器在某些低空空域活動的封鎖、禁令、限制等。

  蔡軍介紹,低空空域分為管制空域、監視空域和報告空域三類。其中,管制空域通常劃設在飛行比較繁忙的地區,機場起降地帶、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空中限制區、地面重要目標、國(邊)境地帶等區域的上空。在這個空域內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動,必須經過飛行管制部門批准並接受飛行管制。

  監視空域通常劃設在管制空域周圍。在這個空域內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動,空域用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備飛行計劃後,即可自行組織實施並對飛行安全負責,飛行管制部門嚴密監視空域使用活動,並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

  報告空域通常劃設在遠離空中禁區、空中危險區、空中限制區、國(邊)境地帶、地面重要目標以及飛行密集地區、機場管制地帶等區域的上空。在這個空域內的一切空域使用活動,空域用戶向飛行管制部門報備飛行計劃後,即可自行組織實施並對飛行安全負責,飛行管制部門根據用戶需要提供航行情報服務。

  蔡軍説,現階段,空管部門正按這種空域劃分方法,在局部地區進行“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試點。

  通用航空飛行是影響低空安全主要因素

  蔡軍説,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規定,飛行實際高度從600米開始到12500米,每隔300米設一個高度層。通用航空作業和轉場飛行,高度大多集中在1000米以下空域。從法規上説,國家從來就沒有關閉過1000米以下的低空空域。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是為滿足低空飛行需要,國家在低空空域管理方面,進一步採取的完善相關管理法規、加強監控手段和評估監督體系建設等一系列措施。

  蔡軍説,低空空域是通用航空的主要活動區域。通用航空飛行是影響低空安全的主要因素。

  他表示,從空防安全上講,通用航空器飛行高度相對比較低、體積小、飛行速度相對較慢,探測、識別以及防禦起來比較困難。如果低空空域管理不當,低空航空器或不明飛行物就很難控制。如果“低空放開”,那麼低空飛行必將雜亂無章、事故頻發。因此,維護空中秩序、確保安全飛行是必不可少的工作。

  六項措施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

  蔡軍介紹,國務院、中央軍委在《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中,明確了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具體措施:一是合理界定安全責任,航空用戶要承擔目視飛行安全的主體責任,空管部門要提供儀錶飛行安全間隔服務;二是建立健全適用航空管制的法規制度,為低空空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加強通用航空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從嚴發放飛行駕駛執照和嚴格資質審核;四是嚴格低空空域準入資格審查,嚴密組織低空飛行活動;五是建立完善低空飛行違規處罰機制,實行空管、公安、工商等軍地部門聯合執法,嚴肅處理超執照等級飛行、超空域範圍飛行等擾亂空中秩序的違法行為;六是軍民航空管部門&&制定和完善低空空域飛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建立應急反應機制。

  (據新華社北京5月30日電)

  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三步走(鏈結)

  2010年,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了《關於深化我國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見》,文件明確,改革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試點,即2011年前在瀋陽、廣州飛行管制區試點,進一步積累經驗;第二個階段是推廣,即2015年年底前,在全國推廣試點成果,基本形成政府監管、行業指導、市場化運作、全國一體化的低空空域運行管理和服務保障體系;第三個階段是深化,即2020年底前,建立起科學的空管理論體系、法規體系、運行管理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實現低空空域資源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