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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0日 20: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政府採購報
日前印發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
本報訊記者袁瑞娟報道各部門要依據年度資産配置計劃採購軟體資産,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軟體産品,應當委託中央和國家機關政府採購機構實施採購。這是日前印發的《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的。
據介紹,《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黨政機關首個專門針對軟體資産管理出臺的規章制度。《辦法》的出臺既是貫徹落實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軟體知識産權保護和加強軟體資産管理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建立軟體資産管理長效機制的重要內容。為此,《辦法》中明確提出了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實行統一制度、分級管理的要求,即軟體資産管理應當做到合法授權、科學配置、有效使用、規範處置,確保信息安全,實現軟體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政府採購、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管理相結合。
據了解,《辦法》對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軟體資産管理作出明確規定。與以往的管理制度相比,《辦法》在把握資産管理一般規律的同時,更加關注軟體資産的特性,界定了軟體資産的概念和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細化了軟體資産檔案管理,強調軟體配置的計劃性、實用性和資源整合利用,明確了處置條件。此外,《辦法》還考慮了實體可信、行為可控、資源可管、運行可靠等因素,從軟體的配置、使用、保管、維護和處置等方面對加強信息安全方面提出了要求。《辦法》對管理內容的規定更加具體,實際操作更加可行,並充分體現了降低行政成本、保護知識産權等方面的要求。
《辦法》明確規定,軟體資産是指以軟體載體、許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貝(含文檔資料)等形式存在的,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的資産,或者授權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同類資産。其中,在配置管理方面,軟體資産配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各部門依據年度資産配置計劃採購軟體資産,屬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軟體産品,應當委託中央和國家機關政府採購機構實施採購。同時,軟體資産配置應當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安裝使用非正版軟體。自行開發的軟體應當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産權;開發過程中應用第三方軟體産品應當取得合法授權;配置更新辦公用計算機,應當安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批量招標採購計算機,應當預裝正版操作系統軟體和辦公軟體。在使用管理方面,《辦法》要求軟體資産作為固定資産中電子計算機及其外圍設備類項目,按照規定登記入賬;在處置管理方面,軟體資産的處置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規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