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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30日 17: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本報訊(記者張楠)今天上午,北京市發改委對外公佈《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農貿市場攤位費及超市進場費的通知》,提出規範包括社區菜市場、菜店等在內的農貿市場攤位費及超市進場費的6大措施。此舉是為了解決農貿市場及超市亂收費及收費不規範行為,遏制市場流通環節費用過快上漲和不合理上漲。
按照通知要求,農貿市場開辦者可向場內經營戶收取的費用包括攤位費、根據需要代收的營業稅及特殊商戶的水電費,除了上述費用以外,農貿市場不得向經營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農貿市場及超市開辦者應按規定,將向場內經營戶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在經營場所或繳費地點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行業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未經公示的項目、標準,農貿市場及超市的經營戶有權拒絕繳納。
市場開辦者調整收費標準,應提前2個月向場內經營戶告知調價理由及調價標準,一般情況下收費標準一年內調整不得超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