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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論
不僅從法制、制度,更從實際落實上,讓強拆責任人從經濟、法律、政治前途上,真正付出巨大代價,讓他們和潛在強拆者切實認識到,強拆註定是得不償失、自取其禍的。
河北邢臺橋東區日前發生強拆事件,該區管內西門裏辦事處兩戶居民房屋,在街道辦事處和拆遷承辦方尚未與之達成拆遷協議的情況下,于5月21日被強拆。(5月28日中國新聞網)
令人憤慨的是,此次強拆事件,是在3月18日該區新華路地區某地發生過一起強拆、並引致眾多媒體曝光,事件尚未處理完的背景下發生的,而連續兩次強拆的實施者,竟都是同一家承辦方德龍公司。
3月的第一次強拆發生後,街道、警方等就曾表示,將認真調查、處理案件,並積極和被拆遷居民協商處理;此次事件發生後,面對媒體的追問,有關方面又作出類似承諾。但迄今的事實卻是,對連續發生的兩起強拆,不論警方或街道辦事處,都沒有明確説法,強拆的實施者未得到懲處,強拆的受害者也未得到安置和補償。
今年年初,新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出臺,拆遷主體被明確為各級政府。曾有人希望,條例的變更與完善,可以對強拆行為起到約束作用,但近半年來的事實表明,要從根本上杜絕強拆,僅靠“修修補補”是不濟事的,惟有司法部門“連續作為”,方能切實制止“連續強拆”。
即以邢臺的連續強拆事件為例,橋東區敢於不顧輿論監督和社會影響,不顧“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所可能帶來的鼎沸民意,在短短兩個月內接連“出手”,關鍵就在於有關責任人認定,這樣做的風險不大,至少不會讓他們傷筋動骨;這樣做的代價也不大,至少不會比“縱容釘子戶”,盡可能滿足對方拆遷補償的要求更大。
可以想見,倘若3月18日第一次強拆後,拆遷主體和承辦方及時受到嚴厲處罰,付出足以讓他們“知疼”的代價———從經濟、法律、政治前途上,均讓其得不償失,那麼,他們既不敢、恐怕也沒能力,在兩個月後組織第二次強拆。正是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連續作為”的缺失,才讓拆遷方敢於“連續作戰”,又一次伸出黑手。
照此下去,再次得大於失、如願以償的有關部門和拆遷方,將會有條件、有膽量、有動力繼續這麼連續強拆下去;如果這種“榜樣”在國內更廣泛範圍內被效倣,對這種強拆行為繼續見怪不怪,完全可以想見,還會有多少類似暴力拆遷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進而引發大範圍、大規模的社會衝突。
必須強調,惟有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連續作為”,方能制止“連續強拆”。通過這種“連續作為”,不僅從法制、制度,更從實際落實上,讓強拆責任人從經濟、法律、政治前途上,真正付出巨大代價,讓他們和潛在強拆者切實認識到,強拆註定是得不償失、自取其禍的。只有如此,方能從根本上杜絕第二個、第三個“連續強拆”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