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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22: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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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再次發出通知

  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力度 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

  新華網北京5月27日電 為進一步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再次發出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大力度,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

  通知指出,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國計民生、社會穩定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長遠發展。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對違法生産、銷售偽劣産品,嚴重擾亂市場,危及人民群眾利益甚至生命的犯罪行為,務必依法嚴懲,公開審判,營造堅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社會氛圍。王勝俊院長也強調指出,食品安全已成為社會普遍關注的民生問題,各級人民法院要予以高度關注,堅持嚴格司法,嚴厲打擊涉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去年以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認真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把嚴厲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依法從重、從快審判了一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當前,食品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並持續向好,但食品安全事件仍時有發生,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維護食品安全的任務依然艱巨。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認清形勢任務,加大審判工作力度。要深刻領會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堅持從嚴司法,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中危害消費者利益的犯罪行為。要充分認識當前及今後相當長一段時期內食品安全形勢的嚴峻性,以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必要性、緊迫性,把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要堅決貫徹中央部署,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的各項要求,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相關職務犯罪務必依法嚴懲,特別是對影響惡劣、社會關注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必須依法從重、從快判處。

  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犯罪分子。《刑法修正案(八)》對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作了修改完善,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研究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準確適用罪名。被告人實施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侵犯知識産權、非法經營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要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犯罪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後果、惡劣影響等因素,依法準確裁量刑罰。對於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罪當判處死刑的,要堅決依法判處死刑。要加大財産刑的判處力度,用足、用好罰金、沒收財産等刑罰手段,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要從嚴把握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關職務犯罪分子適用緩免刑的條件。對依法必須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食品生産、銷售等有關的活動。

  通知強調,要從嚴懲處涉及食品安全的職務犯罪。對於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食品安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收受賄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2011年4月30日以前實施食品安會監管瀆職行為,依法構成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其他瀆職犯罪,在5月1日以後審理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規定定罪處罰。5月1日以後實施食品安全監管瀆職行為,未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但符合其他瀆職犯罪構成要件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對其定罪處罰。

  通知要求,上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審判指導,確保審判效果良好。對於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的案件,必要時要掛牌督辦,確保案件正確適用法律,準確定罪量刑。對在同一條生産銷售鏈上的犯罪分子,既要嚴格依據法律規定對其量刑,又要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體現嚴懲源頭犯罪的精神。

  通知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強化能動司法,推動完善食品安全犯罪防治體系。要進一步發揮工作主動性,對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關人員或企業,可能涉及行政違法但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發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隱患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依法處罰違法分子,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防患于未然。要進一步加強輿論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對於社會高度關注的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案件,通過公開審判、及時發佈審判信息等,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關切。要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等多種形式,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營造良好的打擊危害食品安全及相關職務犯罪的輿論氛圍,震懾不法分子,預防犯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