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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紅十字會女出納挪用公眾捐款逾126萬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19: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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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溫州5月27日電 (記者 李飛雲 通訊員 鹿軒)浙江溫州市紅十字會一名女出納在5年時間裏挪用公款(社會公眾捐款)逾126萬多元,用於店面還貸和家庭開支。今天上午,此案在鹿城法院開庭審理,女出納陳某出庭受審,在法庭上她低頭輕語“我認罪”。

  2005年,28歲的陳某作為計劃內臨時工,進入溫州市紅十字會擔任出納職務。2005年12月,陳某收到一筆8000元的社會捐款後,起了私心,她沒有按規定上繳,而是揣入了自己的口袋,從此她便一發不可收拾。

  據陳某交代,其在擔任紅十字會出納的5年時間裏,通過領取備用金和不及時上繳捐款的形式,將單位的公款挪為己用。剛開始挪用的的次數並不多,到2008年汶川地震後社會捐款較多、款項往來增多,陳某挪用的頻率就變得頻繁了。關於挪用的126萬多元公款的用途,陳某稱一部分用於甌北一處店面每月3800元的還貸,一部分用於其它家庭開支和消費。

  2010年10月,陳某得知有關部門將要審計賬目,這才慌了神。溫州市紅十字會此時發現賬目收支有問題,開始查對賬目,陳某遂主動向單位交代了犯罪事實,並在逐步對賬過程中,分十幾次將挪用的錢款及利息歸還單位。

  陳某稱,為歸還之前挪用的錢款,家人向親戚朋友四處借錢,之後還變賣了其老父的一處住宅用於清償債務。

  2010年12月28日,陳某被鹿城檢察院反貪局刑事拘留。

  公訴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某利用擔任溫州市紅十字會出納的職務便利,以截留捐款、多開發票等方式,分一百餘筆,共挪用人民幣126萬多元(其中捐款人民幣64萬餘元,挪用備用金人民幣62萬多元),歸個人使用。案發前,被告人陳某將挪用的公款全部歸還給單位。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陳某的身份問題成為爭議的焦點。公訴人認為,陳某是溫州市紅十字會計劃內臨時工,其工資由政府財政撥款,其日常管理的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陳某辯護律師則辯稱,溫州市紅十字會是社會團體,陳某進入該單位工作,並未簽合同,性質是臨時工,不能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關於陳某挪用錢款的性質,控辯雙方也有不同的意見。公訴人指出,陳某挪用的單位備用金和社會捐款,是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款物,應認定為公款。陳某辯護律師認為,公款是政府財政下撥的錢款,而陳某挪用的是社會捐款,並非公款。

  法庭上,控辯雙方還就“陳某是否具有自首情節”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公訴人訴稱,陳某將挪用的錢款歸還單位,又在單位領導要求下寫了情況説明,之後等待單位處理,存在“還了錢,還了利息,就沒什麼事兒了”的心理,並沒有主動接受法律制裁的意識。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認定為坦白交代,不構成自首情節。

  陳某在法庭上説,2010年10月,單位賬目要審計前,她已向單位領導交代了挪用錢款的事實。而歸還錢款後,單位領導要求其寫的書面説明,她認為可視為自己的“認罪書”。

  對於向單位交代犯罪事實後,單位會如何處理,陳某稱,臨時工肯定要開除的。而對單位是否會將書面材料移交檢察院,陳某表示“不確定”。

  鋻於控辯雙方爭議較大,鹿城法院將擇期做出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