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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管理將更規範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18: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理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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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保監會起草了《人身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人身保險産品設計與分類所做的最基礎性規定,消費者不妨當作“入門知識”來閱讀,在選購時辨清保險産品儘量避免保險糾紛的發生。

  文 本刊記者 張安立

  近日,中國保監會對這類廣大消費者首選的保險品種進行了從設計分類、審批備案,到變更與停止使用、法律責任等各方面的規範,希望借此進一步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維護保險市場競爭秩序,鼓勵保險公司創新。

  按保險責任可分人壽、年金、健康等險種

  根據保單的保險責任,人身險可分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人壽保險按照保險責任可以分為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保險等。

  年金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並按約定的時間間隔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的保險。目前,市場上推廣力度較大的養老年金保險其實就是一種年金保險。《管理辦法》特別説明,養老年金保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生存至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由保險公司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二)分期給付生存保險金、相鄰兩次給付的時間間隔不超過一年。

  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和護理保險等因健康原因導致的損失給付保險,都能算作健康保險。

  人壽保險和健康保險可以包含全殘責任。而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他健康保險不得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因疾病引發的死亡保險責任除外。同時,醫療保險和疾病保險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為了讓産品更加一目了然,《管理辦法》規定,人身保險的定名應符合下列格式要求:“保險公司名稱”+“吉慶、説明性文字”+“險種類別”+“(設計類型)”。若是附加保險,應在保險公司名稱後注“附加”字樣,若是團體保險,則必須註明“團險”字樣。這樣一來,就能避免營銷人員誤導消費者産品類別,或是消費者主觀判斷失誤了。

  《管理辦法》強調,保險公司不得開發團體兩全保險。

  按設計類型可分普通型、分紅型、投連型等

  若是將人身保險按設計類型分類,則包括了普通型、分紅型、投資連結型、萬能型等。

  所謂普通型是指保險公司合同成立時保險費和保單利益都確定的保險。分紅型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一定比例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分配的保險。投資連結型人身保險是指具有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為被保險人設立一個投資賬戶、且該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産價值的保險。萬能型人身保險是指具有保險保障功能併為被保險人設立保底收益賬戶的保險。

  為了讓消費者明確這些品種的收益情況,《管理辦法》要求分紅、投連、萬能産品在名稱中註明設計類型,而普通型人身保險則無需註明。

  部分條款費率需要事先審批

  以往,我國商業人身保險的條款和費率通常採用備案制,此次《管理辦法》則明確提出,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將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批或者備案。

  而對於具有現金價值、減額繳清條款的産品,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具有現金價值的,應當列明現金價值計算方法;具有減額繳清條款的,應當列明減額繳清保額的計算方法;具有利益演示的,應當列明利益演示的計算方法。

  如此一來,萬一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對這三項內容發生糾紛,就有明確文件類材料作為依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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