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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星:加強制度設計 防範金融道德風險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7日 07:1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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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孫建耘 張環

  本報訊 記者孫建耘 張環報道 中國銀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日前在南開大學召開的主題為“未來五年全球金融格局:變革與趨勢”的《國際金融研究》雜誌理事單位年會上發表演講時表示,金融道德風險目前尚未列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銀行重點監督管理的範疇,但它確實非常特殊,且危害巨大。為有效控制和防止金融道德風險的形成和蔓延,有必要進行十項相關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

  王兆星説,所謂“金融道德風險”是權利與責任失衡、收益與風險失衡、收益與損失失衡、激勵與懲罰失衡所導致的嚴重後果。正是這種嚴重的失衡,導致人們心理和行為的扭曲以及負面的激勵和引導。雖然金融道德風險目前尚未列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和銀行重點監督管理的範疇,但卻是關係到能否有效預防下一次金融危機的一個非常特殊的風險,且也有可能成為其他風險的重要來源。

  王兆星認為,金融道德風險有五大危害。危害之一是鼓勵冒險和投機,鼓勵金融機構的相關利益者追逐短期利益,犧牲存款人的利益、納稅人的利益和金融機構長遠的、安全的可持續發展。危害之二是促使金融機構降低貸款標準,放棄審慎原則,形成高杠桿的融資、過度的證券化、過度的金融創新乃至嚴重的金融泡沫。危害之三是弱化股東、債權人、存款人、擔保人、保險人等利益相關者對金融機構的制約和監督,形成嚴重的內部人為操縱與控制。危害之四是大大削弱了市場約束,並導致外部監管的失效。危害之五是損害“審慎穩健經營、安全第一、存款人第一”的銀行良好文化。這些危害的綜合影響就是使得金融道德風險成為金融風險不斷累積,金融泡沫不斷累積,最後釀成金融信用風險和金融危機最重要的源頭之一。

  王兆星指出,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金融道德風險,必須進行相關的制度設計和制度安排。第一是必須建立和完善強有力的內部制約、內部制衡的公司治理制度,真正使股東、董事、獨立董事,使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真正履行自己的監督職責。第二是必須在科學的公司治理制度下,科學地建立和完善權利與責任、收益與風險、受益與損失,特別是與風險、與銀行未來可持續發展相聯絡、相平衡的薪酬激勵制度。第三是必須要科學地設計和建立使所有金融機構利益相關者形成利益共享損失共擔制度。當銀行經營失敗或銀行發生損失時,承擔損失的不應僅僅是股東,更不應是納稅人,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也應承擔銀行的損失。第四是必須要科學設計和建立有限補償的存款保險和債務擔保制度。第五是必須要建立嚴格的、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資者、存款人、擔保人都能了解銀行的安全穩健狀況、債務情況、資産質量和補償風險能力,從而對銀行風險安全進行判斷,進行監督。第六是必須要設計、建立和完善獨立客觀的外部審計制度和信用評級制度,使他們能夠更客觀公正、更及時地披露銀行的安全狀況、風險和損失狀況,從而加強市場和投資者對金融機構的監督。第七是要設計和實施更嚴格、更審慎,並能有效實施提前干預的金融監管制度。這種監管制度除了對資本、流動性、市場風險、交易賬戶的監管外,還應有提前干預的制度,一旦發現銀行潛在的風險和重大違規、損失的可能,監管當局有權提前進行干預。第八是對超大、超複雜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行特別的監管制度。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和金融穩定理事會都在研究對全球系統重要性監管機構在資本流動性、公司治理以及業務架構等方面施行更為嚴格審慎的監管。第九是要建立更加科學有效、對“問題”金融機構的接管、出售及破産清算制度。第十是要建立對金融機構經營失敗的相關責任者進行嚴厲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使得銀行的股東、董事、高管要為他們經營失敗承擔經濟責任、監管責任和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