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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發佈 購卡萬元須實名登記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6日 07: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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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導幹部收卡以收受同等數額現金論處  ●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

  本報北京5月25日電 (記者崔鵬、田俊榮)據中國政府網25日發佈的消息:國務院辦公廳日前轉發了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制定的《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

  《意見》明確,要健全制度,規範行為。一是建立商業預付卡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於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二是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三是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意見》表示,要堅決治理,防賄促廉。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意見》提出,要防範風險,維護權益。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於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於發卡人的自有財産,發卡人不得挪用、擠佔。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並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意見》明確,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