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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5:4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實施非現金購卡 面值不得超過1000元
本報訊(記者張楠)為防範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等行為,今天上午,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公佈“關於規範商業預付卡管理的意見”,今後商業預付卡將實行實名制,並不得使用現金購買。此外,還對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面值進行了限定,要求面值不得超過1000元。
根據發卡人不同,商業預付卡分為兩類。其中,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而另外一類則是由商業企業發行的,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按照今天上午公佈的意見規定,商業預付卡將建立購卡實名登記制度。對於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此外,商業預付卡還將實施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同時,還將實行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意見要求,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公務活動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業預付卡。凡收受商業預付卡又不按規定及時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數額的現金論處。對涉嫌受賄的,依法嚴肅查處。
為防止發卡人無償佔有卡內殘值,方便持卡人使用,記名商業預付卡不設有效期,不記名商業預付卡有效期不得少於3年。對於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餘額的,發卡人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而對商業企業發行的單用途預付卡,商務部門則將適時出臺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未經批准,不得發行預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