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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4: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燕趙晚報
如果保險營銷員誤導銷售,不僅僅是自己的責任,保險公司也需“連坐”受罰,最高罰款3萬元。近日保監會出臺《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了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並加大處罰力度,防止消費者“被忽悠”。
記者在保監會官方網站上看到,新的《監管規定》明確了13種保險銷售誤導行為,包括欺騙投保人、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事項、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偽造保險合同、挪用或截留保費險、在客戶明確拒絕投保後還騷擾客戶等。如果保險銷售人員出現這13種誤導行為之一,監管機構可以對其所銷售的保險産品的保險公司採取向社會公開披露、現場檢查以及對高級管理人員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同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保險公司進行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對保險公司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罰款。
業內人士介紹説,以往保險銷售人員出現誤導銷售行為,一般是由保險公司對銷售人員處以罰款,如果罰款偏高,保險銷售人員一走了之,罰款也將難以執行。此次出臺的新規首次明確了保險公司的管理責任,營銷人員誤導,保險公司也需“連坐”,以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對銷售人員的管理,進一步防止消費者“被忽悠”。(記者 劉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