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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13: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晚報
救護車與出租車意外相撞,救護車上的護士受傷。雖説兩輛車都各有保險,但傷者在理賠時卻遇到了難題,該由誰來承擔這份賠償呢?
起因:
救護車與出租車相撞
A
2007年9月3日,護士劉某像往常一樣乘坐120急救車遼A241XX號正常出診,當救護車行至沈河區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時,與萬某駕駛的遼AEE300齣租車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受傷。
由於當時雙方在萬柳塘路文藝路口是否有不遵守交通信號燈的事實無法查證,所以交警未對此次事故責任進行認定。該起事故根據市區兩級的法院判決,認定肇事兩車各承擔50%責任。
法院判決,出租車的投保公司中華聯合財産保險有限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賠償劉淑君各項合理費用50%。即醫藥費5452.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50元、誤工費7510元、護理費2500元。而原告劉某另外一半損失,應由瀋陽急救中心120急救車遼A241XX所在的保險公司,即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承擔。
交鋒:
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
經查明,原告為遼A241XX救護車向被告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為2007年1月1日零時起至2007年12月31日二十四時止,每人保險金額為100000元。
可被告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認為,該公司承擔同等責任並沒有異議,但造成劉某受傷的出租車投保有交強險,因此,承保出租車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在交強險範圍及限額內承擔原告劉某的損失,不足部分按照50%承擔。
就本案實際情況而言,中華聯合保險公司少承擔了原告的賠償責任,我公司不應承擔中華聯合少承擔相關部分。原告提供的保單在保單記載事項中,無法證明原告提供的保單係承保遼A241XX號車輛的保單。
判決:
傷者順利獲全額賠償
C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被告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駕駛人員意外傷害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係。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原告劉某是在被保險車輛上受到的人身傷害,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根據被保險車輛的責任情況承擔理賠責任。
被告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提出原告劉某就其人身遭受損害訴萬龍泉、瀋陽市華榕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及中華聯合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中心支公司,在訴訟中沒有完全主張其權利的主張,由於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中國人保財險瀋陽市和平支公司給付原告劉某醫藥費5452.5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450元;誤工費7510元;護理費2500元。
本報記者 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