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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辦法》徵求意見即將結束 銀監會醞釀出臺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框架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07:1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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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韓雪萌

  中國銀監會近日發佈了《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的安全、穩健運行。據了解,《辦法》徵求意見截至5月27日。《辦法》要求,銀監會確定的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3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非系統重要性銀行于2016年底前達到最低杠桿率要求。

  此次金融危機引發了國際社會對現行監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體系資産負債表過度擴張、金融機構過度承擔風險所導致的杠桿化程度過高,被廣泛認為是危機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機之後“去杠桿化”過程的艱巨性及其對實體經濟造成的負面衝擊,更使得控制金融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同時,本次金融危機也顯示,儘管危機前西方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處於較高水平,但其杠桿化程度仍在不斷擴大,表明單靠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監管尚難以有效控制銀行的杠桿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業銀行利用複雜的經濟資本模型套利,變相降低了銀行的資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銀行的風險抵禦能力,加劇了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針對危機顯示的問題,目前國際上已經達成共識,即應在現有的風險加權資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簡單、透明、不具有風險敏感性的杠桿率指標,有效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根據二十國集團和金融穩定理事會的要求,巴塞爾委員會積極推進了全球統一的杠桿率標準設計工作。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III),明確了杠桿率的國際監管標準。

  銀監會根據第三版巴塞爾協議(BaselIII),在參考美國、加拿大、瑞士等國家監管實踐和對中外資商業銀行進行廣泛調研、進行定量測算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並徵求了主要商業銀行的意見,根據反饋意見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擬在上網公開徵求意見並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正式發佈。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立足國內銀行業實際,充分落實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是《辦法》起草和修改的主要依據。《辦法》在杠桿率的分子、分母等各項要素和杠桿率的披露要求等方面與第三版巴塞爾協議保持了一致。同時,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杠桿率總體水平較高的特點,在杠桿率最低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上略有不同。

  杠桿率監管制度與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性。《辦法》中關於一級資本的定義、並表杠桿率的並表範圍與計算方式以及對回購交易和衍生産品的凈額結算等規定,都與我國現行的資本監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時考慮到當前銀監會正在對《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在相關規定上預留了空間。

  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國際組織指出,杠桿率既是微觀審慎監管的工具,也是宏觀審慎監管的工具。《辦法》一方面對單家商業銀行提出了杠桿率的監管要求,明確了對單家銀行實施杠桿率監管的各項要求;另一方面強調監管部門將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全面體現了杠桿率同時作為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監管工具的功能。

  顯然,《辦法》的實施,將引導商業銀行加強杠桿率管理,一方面有利於防止金融機構資産負債表的過度擴張和過度承擔風險,控制銀行體系杠桿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長和系統性風險的不斷累積;另一方面有利於彌補銀行內部風險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業銀行資本套利行為,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維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資本。

  為此,交銀國際發佈的研究報告指出,《辦法》的實施在短期內會給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但預計上市銀行2011年末基本滿足要求。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從目前來看,《辦法》的實施在短期內會給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帶來一定的資本補充壓力,但由於《辦法》設定了相應的過渡期,其影響總體上是有限的。通過實施《辦法》,有利於督促沒有達到監管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杠桿化程度,提高穩健經營水平,並控制銀行體系的杠桿化程度和系統性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