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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徵意見 召回計劃須3日內提交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5日 07:0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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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害化處理後不得重新用於食品銷售  ●召回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信用檔案

  本報北京5月24日電 (記者左婭、秦佩華)為加強食品生産企業生産食品的安全監督,消除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制定了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公開徵求意見。

  《規定》要求,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其生産的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

  《規定》還要求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且被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不安全食品不得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企業在採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説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規定》實施後,質量監督部門將把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食品生産企業在實施食品召回的同時,不免除其依法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但食品生産企業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