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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規定公開徵求民意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1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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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發現不安全食品 須3日內提交召回計劃

  本報訊(記者楊濱)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在3日內向地方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不安全食品在進行無害化處理後不得重新銷售。由國家質檢總局昨天在其官方網站發佈了修訂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

  5類食品屬於

  “不安全食品”

  徵求意見稿規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産企業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産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者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退貨或者修正標識等方式,及時消除或者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發現問題食品

  3日內出召回計劃

  食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食品屬於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並在3日內向地方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並採取必要措施,將須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採取退貨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經銷售的食品。否則,將面臨最高3萬元的罰款。

  食品召回計劃的內容包括:食品名稱、數量、批次、銷售區域;可能存在的危害;擬採取的措施、期限及預期效果;其他需要説明的內容。另外,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級質監部門可以發出責令召回通知書,責令其召回並向社會公告。

  無害化處理後

  禁止重新銷售

  徵求意見稿指出,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及時對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採取無害化處理措施的,不得將無害化處理後的産品重新用於食品生産和銷售。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産企業在採取通過加貼標簽、另附補充説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等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

  召回記入

  經營者信用檔案

  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産企業召回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産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生産企業應當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食品生産企業在實施召回過程中,應當記錄通知有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情況以及已召回食品的數量和處理情況,並及時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報告。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食品召回

  不再分級別

  2007年8月,國家質檢總局頒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食品主動召回與責令召回的實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共5章45條。記者注意到,本次徵求意見稿與原規定相比“簡潔”了不少,只有27條,也不再分章表述。原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將食品召回級別分為3級,且對每一級召回的實施有不同要求;而新規定的意見稿對召回不再分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