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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芬棉:股改怎能是兒戲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1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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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資本市場特有的制度缺陷——股權分置,在2005年4月29日隨著證監會的一份指導意見,開始在全國範圍內實施改革。在這場前所未有的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及大股東,通過做出一些承諾,讓與流通股股東一部分利益,如送股、送紅利等,籍此與流通股股東簽訂契約,將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變成流通股,在經過一定期限後,可以在二級市場變現。

  但是,縱觀ST方源股權分置改革全過程,有諸多令投資者難以釋懷的事情:當初説好所注資産是優質資産,注進來後情形卻並不是這樣;當初承諾兩年盈利不足1個億時補差的資金,無法補足;造成違約的原因卻是其所持股份已轉讓他人。

  把這些事聯絡起來,難免令人懷疑:是否有人利用ST方源的股改謀取私利,而根本就沒想過要好好履行承諾。為此,《法制日報》記者先後進行了多次報道(見本報2010年11月11日第十版、2010年12月2日第十一版)。

  而據記者不完全統計,股改違約並非獨此一家。違約者包括:航民股份、四創電子、新華百貨、廣鋼股份、香溢融通、內蒙華電、雷鳴科化、寧波海運、張江高科、精達股份等,多達十幾家公司。違約的原因都是承諾沒有實現,而其中尤以承諾的分紅落空居多。ST方源也是如此,應履約時未履約。

  時隔幾年,回顧有哪些公司在股改時違約,有著多重意義。首先,作為上市公司,一般都是行業的優質公司,當初明明白白的股權分置改革説明書中的承諾,在某些公司高管眼中根本就不值一提,守法意識不強是不爭的事實;其次,通過股改,使非流通股變成流通股,高價套現走人可能已成為不少大股東急不可待的一件事,這不僅是對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違約,更是對上市公司的不負責。

  違背約定就是違法,依照合同法,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們希望對於股改違約公司的處罰,ST方源不只是一例,監管層對其他違約公司也應進行調查,讓違約者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