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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姍姍來遲的監管信息

發佈時間:2011年05月24日 07: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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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首例因“老鼠倉”而被判刑的原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近日有了最新消息。

  早報記者 柯智華

  中國首例因“老鼠倉”而被判刑的原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近日有了最新消息。據報道,深圳市福田區法院已對韓剛做出了“有期徒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並罰款31萬元”的判決,該判決超越了此前證券監管部門就該類案件作出的行政處罰,比如市場禁入、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等。

  不過,監管層方面通過相關媒體披露這一“最新”消息時,讓筆者覺得多少有點尷尬——該判決的披露時間距離法院判決已過去約4個月之久!距離韓剛刑滿出獄僅兩個月的時間。

  讓我們把時間撥回到2010年的9月6日下午。那一天,證監會對韓剛等基金經理的違規進行信息通報。當時,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對韓剛做出相應的刑事處罰後,證監會將再作出取消從業資格及市場禁入的決定,至於韓剛的具體涉案數額和行為此後再公開。

  早報記者查詢證監會網站發現,截至發稿時,在韓剛刑事判罰約4個月後,證監會網站上並無任何關於對韓剛做出的市場禁入等文件的公佈。

  目前尚不清楚證監會是否已對韓剛做出行政處罰。實際上,證監會市場監管部門對外披露的信息總是姍姍來遲。

  比如去年9月6日,證監會披露對韓剛、涂強、劉海三位基金經理的違規情況,而證監會對涂強和劉海的行政處罰文件顯示,對以上兩人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均已于一個多月前的2010年7月29日做出。

  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吳冬告訴早報記者,在美國,對“老鼠倉”等案件的信息披露,相關司法機構在偵查完結後會全部進行信息公開披露,而在案件偵查期間,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等監管機構則會根據案件的相關情況,有選擇地進行信息披露或者要求涉案相關方進行信息披露。

  如果説信息姍姍來遲還可以忍受的話,那麼相關監管機構在信息披露上的語焉不詳或不置可否的態度,則讓投資者如處迷霧中。

  還是以韓剛案為例。“韓剛已被判刑”這一報道的寫作者告訴早報記者,相關監管方告知其關於韓剛的信息,僅限于“被深圳福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沒收違法所得以及及罰款31萬元”。至於韓剛違規買賣證券的具體詳情、深圳福田法院最終認定的獲益金額等均未進一步披露。

  形成對比的是,近期美國最大內幕交易案定罪,對衝基金帆船集團基金經理拉傑拉賈拉特納姆被判14項內幕交易罪名成立,從調查到監管認定到定罪,相關信息從未中斷過。

  儘管市場質疑對韓剛的判罰過低,但吳冬稱,一方面並不知曉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因而無從判斷;另一方面,目前從法律上講,對老鼠倉的刑事處罰並無相關量化標準。

  事實上,根據《刑法修正案(七)》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什麼叫情節嚴重,爭議比較大,只能靠法官執行判斷了。”一位法律人士稱。

  值得一提的是,信息的公開在基金的發展中曾經起了非常關鍵的作用。在新聞報道《基金黑幕》在首次揭秘基金的投資行為後,在市場掀起了極大的爭議,但自此基金由於信息披露,從而成為“最透明”的行業之一,並在2007年發展到了頂峰。但是,至此“老鼠倉”開始出現,目前仍有多位曾經的公募大佬,深陷“老鼠倉”傳聞,但監管層依舊選擇對公眾沉默。

  投資者不禁要問,在監管多次喊出嚴禁“老鼠倉”之際,中國首例“老鼠倉”刑事判罰,會像風一樣飄過無痕嗎?